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切實加強預防和應對影響我市管轄海域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能力,最大程度減少海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關于加強海洋災害防御工作的意見》《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海洋災害應急預案》《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南通市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海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工作原則
1.3.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最大限度減少海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1.3.2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聯動機制,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海洋自然災害應對工作實施分級管理。
1.3.3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
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災減災措施相結合、人防與技防相結合,提高海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報能力和防御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1.3.4 預警先導,整體聯動
根據海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報信息,按海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和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有關部門和區鎮按照各自職責和預案,自行啟動應急響應。
1.3.5 公開透明,協調有序
主動、及時發布海洋自然災害預(警)報信息,加強信息溝通與資源共享,使海洋自然災害應對工作規范有序、運轉協調。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影響本市管轄海域較大以上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預防、災情調查評估、防御和應對工作。
由臺風引起的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適用《海安市防御臺風應急預案》。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市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設立市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突發海洋自然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
總指揮:由分管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工作的市政府領導擔任。
副總指揮:由協助分管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工作的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擔任。
執行總指揮:由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局長擔任。
市指揮部成員由下列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組成。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負責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修訂和完善;接收上級海洋監測預報機構關于海洋自然災害的觀測信息;組織發布海洋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組織開展海洋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及災情報送工作。
(2)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參與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新聞發布工作,及時下達生活類救災物資動用指令,啟動市救災物資緊急調撥機制,組織受災地區和相關部門做好災害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
(3)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海安市管轄海域大風等相關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預報信息。
(4)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協調全市漁業船舶、漁港、水產養殖業主做好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工作。負責向海安市管轄海域海上漁業船舶通報臺風等風、浪信息,督促和指導海上漁業船舶安全避風。
(5)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保障應急信息發布的一致性、準確性和權威性。負責指導協調海洋自然災害網絡輿情信息工作,組織開展網絡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處置,跟蹤了解和掌握網絡輿情動態。
(6)市發改委:協調應急救災物資供應、儲備和管理,并組織調運。
(7)市水利局:負責水情、汛情監測工作,協助提供水文監測信息;組織實施由風暴潮引起的洪澇災害防御和排澇工作;組織搶修被損壞的海堤等水利工程設施。
(8)市財政局:負責做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9)市文廣旅局:指導協調電視臺、電臺及時、準確、客觀地播報預警信息。督促、指導沿海A級景區、星級飯店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游客安全,組織游客安全撤離或轉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10)市公安局:加強災時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阻撓應急救援、造謠惑眾、哄搶應急救援物資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災區社會治安穩定,維護搶險救災現場秩序;組織警力投入搶險救災;協助災區群眾安全、快速轉移;維護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車輛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
(11)市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駐海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支持地方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12)武警海安中隊:負責協調武警部隊支持地方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加強重要目標保衛,協同公安機關維持社會治安,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13)市教體局:提示學校、幼兒園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根據預警信息發布學校、幼兒園停課通知,做好海洋自然災害發生時學生安全保障工作;將海洋防災減災知識列入中小學教育體系,組織學校開展有關海洋自然災害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14)市交運局:負責組織、協調本部門管轄受災損壞的道路搶修復工作;為搶險救災提供運輸保障。
(15)市衛健委:組織調度衛生技術力量,做好醫療救護,負責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16)市民政局:經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期和過渡期救助后,受災群眾基本生活仍然存在較大困難的,按規定實施相關救助。
(17)市住建局:負責組織房屋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搶險應急工作,為房屋突發事件搶險應急提供支持,指導災后修復和恢復房屋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工作。
(18)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制訂應急通訊工作預案,保證通訊暢通。
(19)濱海新區(角斜鎮):參照市指揮部設立相應的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可結合相關應急預案,統一領導轄區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和應急工作。
(20)其他未列入本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按照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涉及到相關部門下屬單位的職責由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協調。
2.2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是市指揮部辦事機構。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海洋自然災害防御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指揮部指示和應急工作部署。
(2)及時研判海洋自然災害等級與響應級別,按規定提請指揮部啟動、終止市級應急響應。
(3)應急響應啟動后,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專家評估可能造成的災害損失及影響,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為指揮部決策提供支撐。
(4)組織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宣傳和演練。
(5)指導、協助濱海新區(角斜鎮)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及演練等。
(6)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事項。
2.3 工作小組
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后勤保障組、信息發布組、應急專家組、救災核災組等工作小組,分工負責海洋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濱海新區(角斜鎮)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協調處理搶險救災相關事宜,協助市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工作。
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電信局、市人武部、武警海安中隊和濱海新區(角斜鎮)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協調、組織搶險應急隊伍開展現場處置,保障公用網通信暢通,根據需要協調、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力量。
后勤保障組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交運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海安供電公司、中石化海安石油分公司和濱海新區(角斜鎮)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落實搶險救災資金,保障搶險救災物資,確保應急需要。
信息發布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市應急管理局和濱海新區(角斜鎮)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海洋自然災害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
應急專家組由風暴潮、海浪和海嘯等預警、分析預測和處置防治等領域專家組成,并適當補充其他有關領域專家和技術人員。應急專家組咨詢可采取視頻會商、電話會商等多種形式進行。應急專家組負責為海洋自然災害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為應急觀測、分析預測和防御等提供技術指導和科學評估,并開展相關技術研究。
救災核災組由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濱海新區(角斜鎮)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有序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核災工作,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災方案。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1)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組織開展海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海平面變化影響調查、海洋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區劃等工作。
(2)市有關部門應加強轄區內海堤、避風港、避風錨地、緊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并按各自職責和預案做好預防準備。
(3)濱海新區(角斜鎮)要做好海洋自然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和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3.2 監測
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根據本市海洋經濟發展和防災減災需求,協助上級海洋部門做好本區域海洋觀測設施及監控設施的選址、建設,為設施安裝、維護等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關設施、設備保護工作,同時按規定完善報備手續。
3.3 預警
3.3.1 預警級別
根據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強度、發展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分級標準見附錄)
3.3.2 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
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接收上級海洋預報監測機構分析評估海洋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經審批后通過我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發布預警信息。未經批準和委托,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3.3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
加強對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標準
災 種 應急響應級別 |
風暴潮 災害 |
近岸海 浪災害 |
近海海 浪災害 |
海嘯 災害 |
Ⅰ級應急響應 |
紅色預警 |
紅色預警 橙色預警 |
||
Ⅱ級應急響應 |
橙色預警 |
紅色預警 |
黃色預警 |
|
Ⅲ級應急響應 |
黃色預警 |
橙色預警 |
紅色預警 |
|
Ⅳ級應急響應 |
藍色預警 |
黃色預警 |
橙色預警 |
當發布海洋自然災害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預警且海洋災害已經形成,或經過會商、研判可能形成災害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
海冰災害根據發生情況只報簡要消息。
4.2 應急響應程序
4.2.1 應急響應啟動、調整或終止
Ⅰ級、Ⅱ級和Ⅲ級應急響應啟動由南通市指揮部簽發,我市根據南通市指揮部要求,同步啟動應急響應。Ⅳ級應急響應由我市總指揮簽發后啟動。
海洋自然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研判,并與上級海洋監測預報機構會商及評估后,確認我市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海洋自然災害預警級別解除。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終止響應。
4.2.2 組織管理
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密切關注災害發生發展動態,協調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準時參加災害預警應急會商。相關觀測、預報和減災業務單位實行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
4.2.3 指揮協調
啟動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市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接收南通市指揮部的指示,發布命令,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督促并指導濱海新區(角斜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成員單位、相關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
(2)在南通市指揮部指揮或指導下,全面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南通市指揮部報告海洋自然災害相關情況;組織市有關單位做好人力、物資、裝備、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并組建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并組織實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具體承擔受災群眾安全撤離及安置等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維持現場秩序,維護當地社會穩定。
(3)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等工作,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情況。
4.2.4 現場指揮
啟動Ⅳ級及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有關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2.5 現場處置
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和現場指揮部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明確撤離路線,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及時掌握和報告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協調救援隊伍行動;組織搶修公共設施;調用應急物資,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實施交通管制、維護秩序及社會治安等。
在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災害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介入之前,事發部門(單位)和濱海新區(角斜鎮)、村(社區)、企事業單位等應立即組織各方面力量搶險救援、管控現場,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范事態擴大。
4.3 后期處置
4.3.1 善后處置
受海洋自然災害影響的地區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和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4.3.2 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依職能對經應急期、過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較大困難的群眾實施相關救助。紅十字會、共青團、慈善會、社會公益性團體等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4.3.3 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擴大海洋自然災害保險覆蓋面和服務范圍,鼓勵相關群體和個人購買保險,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抵御災害和事故的能力。災害發生后,保險機構要及時進行損失評估、賠付。
4.3.4 調查評估
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按照《海洋災害調查評估和報送工作程序》要求開展災害現場調查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形成調查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災害過程概述、現場調查工作概況、預警報信息發布情況、災害損失與影響情況、災害應對工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
4.3.5 恢復與重建
海洋自然災害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有關部門要督促和指導受到海洋災害影響的鄉鎮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修復受損海堤、碼頭、漁港等設施。
4.4 信息和新聞報道
4.4.1 信息報告
海洋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后,市有關部門、濱海新區(角斜鎮)需按照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相關信息,并及時續報災害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災害性質、影響范圍、災害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報告要簡明扼要、迅速準確。
發生海洋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市有關部門(單位)、濱海新區(角斜鎮)必須在災害發生后,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時間內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揮部報告災害情況。
4.4.2 信息共享
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交運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以及鐵路、電力等有關部門與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等建立海洋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災情互通共享機制,實現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及時通報、實時共享。
4.4.3 信息發布
防御海洋自然災害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形式主要包括市指揮部授權發布、印發新聞稿、組織報告、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4.4 新聞報道
發生海洋自然災害時,新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聞媒體報道的協調和指導。指揮部根據災害影響程度,提供新聞報道內容,由新聞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市指揮部會同市委宣傳部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報道相關規定,做好有重大影響的海洋自然災害發展趨勢、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宣傳報道。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揮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有關情況。
5 應急保障
5.1 人力資源保障
各應急救援職能部門、濱海新區(角斜鎮)要不斷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通過經常性培訓、演練提高救援人員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積極發揮海安志愿者、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經過一定的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后,參與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善后處置、宣傳教育等工作。
5.2 經費保障
市財政應當保障海洋自然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經費需要。
5.3 物資保障
根據本市海洋自然災害的頻率和特點,按照實物儲備與商業儲備相結合、生產能力與技術儲備相結合、政府采購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分區域、分部門合理儲備一定數量應急物資,配備必要應急救援裝備。
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海洋自然災害提供物資捐贈和支持。
5.4 人員防護保障
濱海新區(角斜鎮)應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能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5.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無線和有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和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及時更新通訊錄,確保通訊暢通。
5.6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濱海新區(角斜鎮)、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災時由指揮部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
5.7 科技支撐保障
針對我市海洋自然災害風險特點,鼓勵和支持有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和個人,開展海洋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與方法研究,做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5.8 宣傳保障
5.8.1 宣傳
濱海新區(角斜鎮)應當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以及安全教育基地等多種載體,開展海洋自然災害應急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海洋自然災害預防和應對、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5.8.2 培訓
編制防御海洋自然災害應急培訓教材,積極開展各級領導干部、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處置隊伍防御海洋自然災害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工作水平。
5.8.3 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應從實戰角度出發,廣泛發動群眾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搶險實戰能力的目的。市指揮部、濱海新區(角斜鎮)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海洋自然災害綜合應急演練;各相關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本系統、本領域海洋自然災害專項應急演練,檢驗并提升海洋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能力。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原則上每兩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應急演練結束后牽頭部門應對應急演練進行系統評估和總結。各成員單位配合市指揮部做好海洋自然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6 附則
6.1 責任與獎懲
(1)對在海洋自然災害防御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2)對未按應急預案開展工作,并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6.2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資源規劃局(市海洋局)牽頭組織編制、解釋和管理,并根據形勢發展變化需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濱海新區(角斜鎮)可參照本預案,整合已有的防汛抗旱等應急預案,細化分工到各單位、部門及村居,明確各自職責,形成本轄區的海洋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