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K12380210/2024-04983 分類: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發布機構: 政府辦 文號: 海政辦發〔2024〕54號
            成文日期: 2024-09-21 發布日期: 2024-09-23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來源: 政府辦 發布時間:2024-09-23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迅速消除燃氣突發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進行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并確保在處置過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建立政府、部門及企業之間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應急體系,提高本市燃氣行業防災、減災的綜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風險能力,結合本市燃氣行業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4)《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6)《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8)《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9)《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

            (11)《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蘇政發〔2020〕6號)

            (12)《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海安市城鎮燃氣范疇突發液化石油氣場站、天然氣管網、門站、儲配站、調壓站、加氣站、燃氣用戶等設備設施故障或損壞引發的燃氣泄漏、火災、爆炸、停氣等需要調動市人民政府應急力量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和指揮。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安全第一。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加強燃氣安全管理,通過開展全面的風險評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氣風險源的分布,增強燃氣企業和管理部門對燃氣突發事件的預警能力,落實事故預防和消除安全隱患的措施,做好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對突發事件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要求,市相關部門和各區鎮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燃氣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集中指揮,協調一致。在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籌協調下,加強各區鎮、各部門間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動協作,著力提高反應效率,不斷增強應對合力,形成統一指揮、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組織指揮體系。

            (4)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預防和應對燃氣突發事件各項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裝備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預防和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強燃氣從業人員燃氣安全常識和應急搶險知識等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托應急指揮機構,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預防和應對燃氣突發事件的規范化、制度化、專業化和法制化水平。

            (6)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市政府、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充分依靠和發揮公眾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5 事件分級

            依據國務院《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將海安市燃氣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紅色”)、Ⅱ級(重大,“橙色”)、Ⅲ級(較大,“黃色”)、Ⅳ級(一般,“藍色”)四個級別。

            1.5.1 Ⅰ級燃氣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燃氣突發事件:

            (1)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的;

            (3)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1.5.2 Ⅱ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Ⅱ級燃氣突發事件:

            (1)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5.3 Ⅲ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Ⅲ級燃氣突發事件:

            (1)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1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5.4 Ⅳ級燃氣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Ⅳ級燃氣突發事件:

            (1)因突發事件使供氣系統發生事故,造成1000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的;

            (3)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6 燃氣行業現狀及風險分析

            海安市共有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2家,天然氣管網總里程2923.14公里,LNG應急調峰設施2處,儲存能力60萬方。CNG汽車加氣站1座。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2家,液化石油氣灌裝站3座,儲存能力701.4噸,瓶裝供應站7座。

            燃氣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過程中存在火災、爆炸、機械傷害、中毒與窒息、觸電、坍塌、高處墜落等類型的安全生產事故風險。

            燃氣事故風險主要包括:

            (1)通過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壞損害管道導致泄漏、爆炸、引發火災等事故;

            (2)管道周邊亂建亂挖亂鉆、第三方違規盲目施工等破壞或者損害管道,導致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3)市政設施運行中各種雜散電流等現象導致管道受損從而產生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4)因設備故障及管道、燃氣設施的材質缺陷,可能導致管道、站場系統發生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5)燃氣經營企業充裝、卸氣及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因違規操作、盲目作業導致發生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6)終端燃氣用戶使用不當造成室內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7)自然災害等其他事故導致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

            (8)燃氣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氣瓶遺漏、火災、碰撞、爆炸等事故。

            2 應急救援組織體系

            2.1 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2.1.1 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發生Ⅰ級和Ⅱ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Ⅲ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指揮長:發生Ⅰ級和Ⅱ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Ⅲ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擔任;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交運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商務局、海安生態環境局、市文廣旅局、市氣象局、市衛健委、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供電公司以及各燃氣企業組成。必要時,可及時將有關部門單位納入指揮部。

            各成員單位須分別指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負責人和聯絡員。

            2.1.2 指揮部職責

            (1)統一領導全市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事故搶險、社會救援等工作;

            (2)負責燃氣應急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應急演練工作;

            (3)啟動和終止本預案,協調相關區鎮、相關部門應急處置機構的關系,指揮應急處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核實事故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落實上級有關應急救援的指令;

            (5)建立燃氣監測預警體系,開展燃氣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

            (6)檢查指導各單位開展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2.2 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保障指揮部運轉。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1)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

            (2)組織全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監督檢查各單位開展應急準備工作;

            (3)協調有關單位落實應急救援所需的隊伍、物資、裝備、技術力量等保障措施;

            (4)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召開現場應急救援會議,提出應急處置的各項工作建議及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5)組織落實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傳達上級領導的有關要求;

            (6)負責燃氣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執行指揮部的指令;

            (7)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8)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9)指導受威脅區域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2.3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本預案啟動以后,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及時向指揮部報告本單位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各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1)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制定本轄區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本預案及本轄區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或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燃氣事故搶險、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物資供應、善后處理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應急物資儲備、調度和后續供應的組織協調;配合做好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上報、應急結束后的總結材料上報。

            (2)市委宣傳部: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輿論引導、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工作。

            (3)市發改委:在燃氣突發事件嚴重威脅或影響全市燃氣供應時,負責與南通及周邊縣市有關燃氣生產、調度和供應的組織協調。

            (4)市公安局:負責燃氣突發事件現場的警戒、治安秩序維持,實施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車輛快速、安全通行;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搶險;協助組織受災群眾迅速疏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5)市財政局:負責燃氣突發事件中政府應承擔的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工作。

            (6)市應急管理局: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本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信息管理工作,向上級報告事件發生、發展和處置情況,傳達上級指示和批示,協調啟動市政府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對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提出建議和方案;參與突發事件事故調查處理。

            (7)市住建局:負責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現場核實,迅速報告應急指揮部領導,提出啟動應急預案響應的建議;按指揮部要求,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負責綜合協調各專業救援組織;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提供事故救援輔助決策的相關信息;根據事件響應級別,參與或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和指導本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工作。

            (8)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負責組織對應急救援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質量監督和管理;參與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調查處理。

            (9)市交運局:負責組織運輸單位實施突發事件現場搶險物資、搶險人員和疏散人員的運送。

            (10)市人社局:負責協助參與燃氣事故調查及參與搶險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工作。

            (11)市醫保局:負責后期有關醫療保障及政策咨詢工作。

            (12)市民政局:負責突發事件后因災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工作;做好死亡人員尸體處理、殯葬等善后事宜。

            (13)市商務局:負責參與餐飲場所燃氣用戶燃氣突發事件事故調查處理。

            (14)海安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現場水體、土壤、空氣監測,確定受污染范圍,提出處置意見,參與事故處置與事故調查處理。

            (15)市文廣旅局:負責參與星級飯店、旅游景區等旅游企業燃氣用戶燃氣突發事件事故調查處理。

            (16)市氣象局:負責發布全市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提供事故現場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17)市衛健委: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實施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及時報告傷病員的救治情況;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18)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燃氣突發事件泄漏、火災、爆炸事故的滅火減災、控制、搶救、救助、疏散遇險人員等工作;協助開展安全事故調查。

            (19)市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由于燃氣突發事件引發的電力系統事故的搶險救援;根據燃氣泄漏事故的大小和擴散范圍,組織相應范圍內電力系統的停電及事后恢復工作;為搶險救援、應急保供以及搶險救援指揮系統提供電力保障。

            (20)各燃氣企業: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在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中,其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及時報告事故情況及已采取的處置措施,按照指揮部的要求,提供應急處置相關資料,配合實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關工作;認真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做好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備品備件儲備工作,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日常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工作,接到應急指令后,立即派遣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進行救援和處置;在冬季保供工作中,積極爭取增量氣源指標,滿負荷儲備LNG應急氣源。

            2.4 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突發事件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依據事故等級確定。指揮長在應急結束前離開現場的,應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揮長職責,保持現場處置工作的連續性。現場指揮部開展以下工作: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態蔓延和擴大。

            (2)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3)組織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4)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2.5 專家機構

            指揮部辦公室結合市燃氣專家庫,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召集本市及周邊縣市有關專家組建專家組,為處置燃氣突發事件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

            (1)對燃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評估。

            (2)對燃氣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等進行研究,為應急搶險救援行動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

            (3)為市中長期燃氣安全應急規劃、建設提供意見或建議。

            2.6 各區鎮應急處置機構

            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負責IV級(不含)以下燃氣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成立本轄區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7 城鎮燃氣企業應急搶險隊伍

            各城鎮燃氣企業根據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隊伍,配備相應的設備,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需要。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

            (1)各部門、各單位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將燃氣突發事件的預防工作貫穿于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發展等各個環節,統籌兼顧和綜合運用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災減災能力,預防和減少燃氣突發事件的發生,減輕和消除燃氣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2)在燃氣設施的規劃建設中,合理有效回避突發事件風險,統籌規劃合理配套應對燃氣事故的設施和應急物資。

            (3)切實加強對城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專人負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4)各城鎮燃氣企業做好本單位隱患點、危險源的風險識別、登記、評估和防控工作,定期開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組織開展設備維護、安全檢查、隱患整治,制定和優化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控措施。

            3.2 監測

            (1)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由市住建局牽頭,建立政府部門、燃氣企業、用戶間的信息交流平臺,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優勢,搜集、分析各種對燃氣安全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組織開展風險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氣安全監管體系,對城市燃氣設施運行狀況進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①建立各燃氣經營企業安全隱患排查信息系統,實現監測本市燃氣企業動態安全以及預測燃氣風險的機制。

            ②對燃氣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燃氣安全狀況的監測。

            ③建立燃氣突發事件信息庫,對已發生的各類事故進行記錄,將分析和總結的結果存入信息庫,并以此為基礎不斷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

            ④加強重大節假日、重要社會活動、災害性氣候和冬季高峰供應期間的預測預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類信息報告制度,不斷提高應急保障管理水平。

            (2)城鎮燃氣企業負責建立本區域、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信息監控系統,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建立健全燃氣供應系統的日常數據監測、設備維護、安全檢查等各項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用氣預測、系統改造等相關信息數據庫,必要時將重要信息上報至指揮部辦公室。對本行業、本地區以外其他渠道傳遞來的信息,應密切關注,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3.3 預警

            3.3.1 預警分級

            根據燃氣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燃氣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四級,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并分別采用不同預防對策。

            (1)Ⅰ級預警(“紅色”)

            ①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紅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

            ②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③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特別嚴重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80%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④儲罐、門站、調壓站、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24小時內解決的。

            (2)Ⅱ級預警(“橙色”)

            ①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

            ②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③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嚴重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85%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④儲罐、門站、調壓站、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12小時內解決的。

            (3)Ⅲ級預警(“黃色”)

            ①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黃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較大影響的;

            ②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③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較重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90%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④儲罐、門站、調壓站、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8小時內解決的。

            (4)Ⅳ級預警(“藍色”)

            ①相關自然災害管理部門發布“藍色”預警信號,經研判,可能對本市燃氣供應和管網安全造成一定影響的;

            ②由于建設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戶以下居民用戶連續停氣24小時以上的;

            ③因各種原因造成氣源保障出現一般問題,實際保障量低于最高計劃量95%的,且無法在72小時內解決的;

            ④儲罐、門站、調壓站、高中壓管道等重要燃氣設施及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燃氣泄漏,經研判,無法在2小時內解決的。

            3.3.2 預警信息發布、解除和變更

            (1)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度,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商會,形成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后,按程序報批、向相關部門發布。

            ①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簽發,同時向南通市政府報告;

            ②Ⅲ級預警信息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同時向南通市政府報告;

            ③Ⅳ級預警信息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市住建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室和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預警信息發布一般依托現有預警信息發布平臺,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范圍內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燃氣突發事件的時間、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相關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2)預警變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出變更預警級別。確定不可能發生燃氣事故或險情已解除的,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并終止有關預警措施。

            3.3.3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單位)、相關區鎮應密切關注形勢的發展態勢,及時做出響應;加強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Ⅳ級預警響應應采取下列措施:

            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向受影響的用戶發布有關信息;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Ⅲ級預警響應在采取Ⅳ級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還應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加強對燃氣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專家對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強度、事件級別進行研判,并提出相關建議;按規定發布可能受到燃氣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采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單位和居民,做好燃氣供應中斷的應對工作;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氣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指令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Ⅱ級預警響應在采取Ⅲ級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還應采取下列1項或者多項措施:

            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應受影響范圍居民應急供氣的準備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業生產用氣的準備工作;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協同處置;做好上級領導或工作組來我市指揮的相關準備工作。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Ⅰ級預警響應在采取Ⅱ級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還應采取下列1項或者多項措施:

            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業生產用氣的準備工作;做好啟動儲備氣源等其他應急供氣措施的準備工作。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告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按以下要求迅速、準確、多渠道報送相關信息。

            (1)信息報告程序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現場人員)在發現燃氣突發事件后,立即報110、119、12345等;110、119、12345等接到報告后及時向相關燃氣企業、事發地政府、指揮辦公室通報。

            燃氣企業及相關應急機構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應迅速確認事故的性質和等級,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的預案,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①發生Ⅳ級燃氣突發事件,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在接到燃氣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核實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立即向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事件情況。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②發生Ⅲ級以上燃氣突發事件,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必須在事發1小時內向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事件情況;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補報。應急處置過程中,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政府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應急結束后,報送事件總結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③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氣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要立即上報指揮部辦公室,并由指揮部辦公室立即上報指揮部。

            ④燃氣突發事件中涉及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上報所在區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可直接上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要簡明扼要、清晰準確。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包括首報、續報和終報。對發生時間、地點和影響比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辦,不受報送分級的限制。

            如果燃氣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轄區外,需要相鄰市縣通報時,由指揮部辦公室配合市有關部門按相關程序協調處理。

            ①首報內容:

            a.事發企業概況:包括事發企業的名稱、企業負責人、聯系電話、地址等;

            b.燃氣突發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c.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d.事故發展趨勢、初期處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②續報內容:對首報要素不齊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每天不少于1次,并按照最新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等級。續報內容應包括事態發展趨勢、人員治療與傷情變化情況、事故原因、已經造成的損失或準備采取的處置措施。

            ③終報內容:應急處置結束后要及時終報,包括處置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等。

            4.2 先期處置

            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住建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燃氣經營企業應迅速調集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的發展,減少財產和社會影響,切斷事故傳播、擴大的渠道與途徑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Ⅲ級以上突發事件,市住建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主要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并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先期處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發燃氣經營企業立即啟動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達的相關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開展搶險救援、現場控制等工作;

            (3)市住建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4)在進行人員搶救,控制事態的同時注意嚴格保護現場,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確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態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作好標志和記錄。

            (5)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人員應按照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發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4.3 分級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燃氣突發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I級(特別重大)應急響應:根據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報告的應急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I級應急響應建議,報指揮長批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全市救援隊伍和資源開展先期救援;經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報上級政府,在其指揮下開展各項救援工作。

            Ⅱ級(重大)應急響應:根據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報告的應急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建議,報指揮長批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全市救援隊伍和資源開展先期救援;經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報上級政府,在其指揮下開展各項救援工作。

            Ⅲ級(較大)應急響應:根據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報告的應急情況,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報副指揮長批準。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燃氣企業、事發地政府,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Ⅳ級(一般)應急響應: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燃氣企業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自行處置并上報處置情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4.3.1 指揮協調及處置措施

            各級應急響應啟動時,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合作,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應急方案決策組:根據事故的性質、現場的實際情況,對事故的危害進行預測,及時制定、審查應急救援技術方案,對現場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技術指導,提出結束應急救援工作狀態的建議。該組由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事故涉及單位等有關人員及專家組成,牽頭部門為市住建局。

            (2)險情控制組: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審定的救援方案實施現場搶險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該組由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住建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事故涉及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牽頭單位為市消防救援大隊。

            (3)安全疏散及警戒組:及時疏散事故現場及周邊人員,轉移周邊物資,設置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該組由市公安局、事故涉及單位等有關人員組成,牽頭單位為市公安局。

            (4)傷員搶救組: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治療,并對人員傷亡情況進行統計。該組由市衛健委及其指定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醫療機構組成,牽頭單位為市衛健委。

            (5)物資保障組:組織搶險物資的供應,對搶險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組織車輛運送搶險物資。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專業救援物資供應單位等有關人員組成,牽頭單位為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

            (6)后勤保障組:負責參與事故救援人員的后勤補給工作,提供事故救援人員的食品、飲料等物資補給。該組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事故涉及單位等有關人員組成,牽頭單位為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

            (7)信息報送及發布組:負責做好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搶險現場信息收集、整理和報道,組織新聞單位客觀報道事故及救援情況,并做好輿情監測和導控工作。該組由市委宣傳部、市住建局、市應急管理局有關人員組成,牽頭單位為市委宣傳部。

            4.3.2 響應升級

            因燃氣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發事件,已經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多個部門(單位)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如果預計燃氣突發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城市或地區的,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協調周邊城市啟動應急聯動機制。

            當燃氣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報請上級政府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事故處置。

            4.3.3 社會動員

            根據燃氣突發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指揮部可報請市政府批準,由市政府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燃氣突發事件災害防御、自救互救、緊急救援、秩序維護、后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處置工作。

            4.3.4 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要求。燃氣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2)信息發布內容。事故發生的地點、性質、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救援進展、提示公眾注意事項、事故區域的交通管制、燃氣停供信息、臨時解決措施以及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信息等。

            (3)信息發布方式。通過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提供新聞稿、官方網站、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形式有效及時的發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4.3.5 應急結束

            (1)當燃氣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響應工作即告結束。

            (2)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按市、省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Ⅲ級燃氣突發事件,由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4)Ⅳ級燃氣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應急響應終止后,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4.4 后期處置

            4.4.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立即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具體包括:治安管理、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救援物資及時補充以及恢復生產等事項。同時開展設備設施的修復和現場清理工作,盡快消除突發燃氣事件產生的影響,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障社會安定。

            4.4.2 社會救助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突發事件或遇到“紅色”、“橙色”燃氣突發事件預警后,由屬地政府迅速引導群眾轉移、安置到指定場所,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4.4.3 保險

            (1)鼓勵相關單位和燃氣企業為參加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應急志愿者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燃氣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該及時開展應急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單位、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4.4.4 調查評估

            Ⅲ級以上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匯總各方情況,形成全面總結材料,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閱后報上級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時調查統計事件影響范圍和受害程度,評估核實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綜合減災情況,分析事故產生的具體原因,研究加強今后面上管理的工作措施,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按燃氣突發事件的不同級別,應急結束后成立相應事故調查組,Ⅰ級、Ⅱ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結束后,市政府及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Ⅲ級由市政府、Ⅳ級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組織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調查。在事故應急搶救的同時,收集現場有關事故物證,對事故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一般在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如果未發生人員傷亡,Ⅳ級也可委托事發燃氣企業調查。

            評估、調查工作結束后,指揮部總指揮或要求指揮部辦公室召集各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應急處置工作的意見建議。

            4.4.5恢復與重建

            燃氣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相關部門、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應結合調查評估情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與重建計劃,及時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

            5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網絡,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確保通信暢通。預案中涉及到的單位、部門及人員應保證相互間通訊、信息的暢通。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期調度,保證預案的及時啟動。

            5.2 應急支援與保障

            5.2.1 應急搶險裝備保障

            燃氣經營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專業救援隊伍應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參與現場救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5.2.2 應急隊伍保障

            市住建局指定海安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組建市燃氣突發事件專業應急隊伍。各區鎮建立完善本轄區的燃氣突發事件專業應急隊伍。燃氣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實施演練。

            5.2.3 交通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后,指揮部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5.2.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機構的資源信息,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救治能力。

            5.2.5 應急物資保障

            市住建局指定專業救援物資供應保障單位,以確保搶險專業物資供應充足。燃氣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5.2.6 應急經費保障

            燃氣突發事件搶險力量建設所需經費由相關企業投入。市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算的有關規定解決。為處置燃氣突發事件需緊急調用、征用有關單位或個人財物的,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由指揮部報政府批準后,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補償。

            5.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在指揮部的領導下,成立市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指揮部研究部署應急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工作建議。專家庫成員由燃氣行業或相關領域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5.4 日常管理與制度保障

            為了預防燃氣突發事件的發生,各區鎮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督促有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建立檔案,制定防范措施,確保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爭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各燃氣經營企業應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本預案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開展演練。

            各燃氣經營企業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投入到事故的應急救援、搶險的處理之中,接受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撓救援工作,并應積極配合、協助事故的處理調查工作。

            6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1)指揮部辦公室每年至少應按照本預案組織1次演練。

            (2)燃氣企業及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每年至少應對照本應急預案及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1次演練。

            (3)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各有關單位應認真進行分析,形成總結報告,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6.2 宣教培訓

            各有關單位應積極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工作,使參加救援的人員熟悉掌握應急預案中應承擔的職責和救援工作程序;要定期檢查本單位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等資源的準備狀況,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燃氣經營企業應將應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定期開展相關培訓,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6.3 獎勵和責任追究

            6.3.1 獎勵

            在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6.3.2 責任追究

            在城鎮燃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職責和義務的。

            (2)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等隱瞞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互相推諉、怠于履行職責及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7附則

            7.1 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住建局組織修訂,且每3年至少修訂1次,并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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