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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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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5月19日 -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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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海安市農業農村局
為了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現將《海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6月20日前將修改意見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及時反饋。郵寄地址:海安市農業農村局(海安市中壩南路20號)225室,郵編:226600。電子郵箱:925342655@qq.com。
附件:海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5月19日
海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安置人員,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公開透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對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被征地農民保障安置對象名單制定如下辦法:
一、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范圍:
下列農村居民,一般應當確認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對象:
1.1997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人員;
3.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人員;
5.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
6.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服刑人員;
7.進城興辦第三產業等情形“農轉非”,尚無固定收入來源,經本人申請取得(保留)承包權符合文件規定的政策性照顧分田人員;
8.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因上學、就業、經商等因素戶籍進城入鎮的原村民;
9.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應當確認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的其他人員。
下列人員,一般不應當確認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對象:
1.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編在崗及離退休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對象);全民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中在編在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現役軍官,退出現役后國家以安排工作或供養方式安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國家以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國家以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官等。
3.征地前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注銷的本集體組織所在村(社區)的村民;
4.歷次征地中已安置人員。
5.戶籍掛靠在本村民小組、無法定理由或政策規定可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人員;
6.依據海委發〔1997〕14號文件及原縣委農工部1997年8月22日、8月30日兩個傳真電報精神,不應享有或照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依照土地承包法已經依法被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7.自愿或同意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書面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的人員。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辦法:
(一)責任主體
各村(居)經濟合作社為本村(居)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工作的責任主體。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區鎮(街道)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政策業務培訓、工作推進指導、被征地農民名單審核等工作的責任主體。
市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政策業務指導、名單復核及上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工作。
(二)基本原則
安置人員名單的確定堅持政策指導、民主協商、公平公開、規范操作的基本原則。
1.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產生于“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必須是符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條件的人員,原則上不得跨村民小組產生,并盡量按照現有成員三個年齡段的比例進行名額分配。
2.因土地征收失去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可申請整戶安置,增加的安置名額由鎮(街道)另具申請在公告前報批,增加的有關費用由鎮(街道)協調解決;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安置人數以實際征收該戶承包地和自留地面積除以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數得出該農戶需安置人員數,實行四舍五入,且以符合政策條件的安置人數為限;
4.原則上原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優先安置,承包戶中誰先安置由承包戶自行決定;
5.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安置后有剩余名額的,或村組集體被征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安置人員名額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商定安置人員名單的產生。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置軍人家庭、特困家庭、殘疾人家庭等特殊群體。
6.家庭尚有符合條件未安置人員的承包農戶被征地零星面積(小于0.5個安置指標)可以與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成員進行協商,以承包地互換補償或田錢結合補償等方式先行讓渡與他人對接。
(三)產生程序
按照民主自治原則,被征地農民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根據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對象的范圍和原則,指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討通過安置人員產生辦法和安置人員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提出后提交村委會討論決定,討論通過的安置名單報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組成員有異議的,由所在鎮(街道)和村按有關政策做好解釋。公示結束后被征地農民安置名單經市農業農村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四)后續工作
經依法批準征地后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人員(含按照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市人民政府確定被征地農民名單之日起從人均農用地數據庫中相應核減,并收回該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整戶安置后,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收回并注銷,今后該戶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各鎮(街道)應指導和督促相關村及時到市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部門辦理農戶被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或注銷手續。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第三條規定, “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我市目前執行的具體辦法是根據《縣政府關于印發海安縣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海政發〔2014〕29號)第五條“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辦法由縣農辦規定”授權市農業農村局制定的《關于印發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名單界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海農〔2019〕142號和2019年建立的海安市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辦法的指導意見》。根據省市文件要求,加上土地承包法的修訂、農村戶籍制度的改革等政策和形勢變化,有必要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制定我市新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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