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安置人員,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公開透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海安具體實際,農業農村局起草了《海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并將該辦法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如下:

            一、征求意見范圍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通過市政府人民網站民意征集欄目對外公開,自2023年5月19日始至2023年6月20日結束,征集了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二、意見建議情況

            到截止日期,共收到網友反饋的建議0條。

            海安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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