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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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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5月15日 - 2023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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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海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牽頭草擬了《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為提高文件草擬質量,現就《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之一反饋:
征求意見起止日期: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聯系人:徐海青,聯系電話:88917374,電子郵箱:
附件: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5月15日
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以下簡稱共同舉辦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自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以下簡稱共同舉辦企業)。
二、主體資格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主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自辦、入股、聯營工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者,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載的所有權人確認。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土地使用權自辦、入股、聯營的實施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授權或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并就授權或委托事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二)社會投資方
使用權入股、聯營的社會投資方應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項目需經過行政審批局組織的預審并符合要求。
(三)共同舉辦企業
共同舉辦企業應依據入股、聯營合同相關約定成立,具有以公司章程為基礎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體系,明確約定各方權責關系和違約責任,且與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方簽定了投資發展監管協議。
三、共同舉辦企業工作程序
(一)前期準備,完成供地必備條件
1.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2.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產業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規劃申請核發項目用地的規劃條件及紅線圖,包括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配套設施等要求。
3.完成勘測定界。
4.達到建設條件。用地紅線內沒有影響開發建設的有產權房屋、在用水、電管線等建構筑物,紅線外具備路、水、電等公共設施。
(二)方案編制
共同舉辦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編制入股、聯營方案,方案應包括宗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共同舉辦企業的基本情況(含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企業類型、法人代表)、擬建設項目情況、紅利標準及支付方式等內容;以及投資發展監管協議中項目畝均投資、畝均產值、畝均稅收、畝均能耗等標準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經屬地區鎮審核同意,由區鎮人民政府將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簽定合同
方案審批通過后,入股、聯營方式雙方簽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合同》,區鎮作為第三方鑒證。入股、聯營合同應該包含:入股、聯營方案的各項內容,明確各方權責以及違約責任和處置方式等內容。
(四)用地申請
用地申請由土地所有權人和共同興辦企業聯合提出。
資源規劃局依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及項目預審意見、規劃條件和入股、聯營合同等相關資料,擬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供地方案》,與入股、聯營合同一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由規劃資源局向土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共同舉辦企業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以使用(集體)方式供地,使用年限原則上最低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過20年。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的用途自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的,參照入股、聯營的流程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申請。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對使用年限不做要求。
申請人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申請書;
2.建設用地取得來源證明;
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用地方案的會議紀要、公示材料、公示照片等;
5.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入股、聯營方案及批準文件;
6.工商企業注冊登記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企業章程等);
7.入股、聯營協議;
8.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9.項目預審文件;
10.生態環境保護審查意見;
11.宗地測繪報告;
12.權籍調查前置成果(地籍調查表及簽字人身份證明文件);
13.投資發展監管協議;
1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規劃許可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國有建設用地辦理規劃許可。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集體建設用地按鄉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程序,辦理鄉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六)確權登記
具備不動產登記條件的共同舉辦企業,可以按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四、監督監管
編制入股、聯營方案時應同步制定投資發展監管協議。集體建設用地屬于組集體或村集體所有的,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與用地方案同步報送區鎮審核;入股、聯營雙方簽定入股、聯營合同時,同步與區鎮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議,區鎮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方。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區鎮農民集體的,投資發展監管協議經區鎮黨政聯席會議同意后,與方案同步報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入股、聯營雙方簽定入股、聯營合同時,同步簽訂投資發展監管協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方。
對未按投資協議建設或未實現投資強度、畝均產出等主要指標的項目,由投資發展監管協議中農村集體資產監管方督促入股、聯營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的,按入股、聯營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登記主體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報用地,并重新簽訂入股、聯營合同和項目投資發展監管協議。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擅自轉賣、轉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依據合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牽頭草擬了《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為提高文件草擬質量,現就《海安市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之一反饋: 征求意見起止日期: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2日;聯系人:徐海青,聯系電話:88917374,電子郵箱:50359316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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