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haswjw/2021-00084 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通知
            發布機構: 海安市衛健委 文號:
            成文日期: 2021-04-10 發布日期: 2021-04-10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關于印發《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 管理辦法海安市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 管理辦法海安市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來源: 海安市衛健委 發布時間:2021-04-10 10:38 累計次數: 字體:[ ]

            關于印發《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

            管理辦法海安市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醫療機構:

            根據《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管理辦法(試行)》(通衛財務〔2019〕30號)和相關會議精神,經研究,制定《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管理辦法海安市實施方案(試行)》,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3月2日      

            海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發

            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管理辦法

            海安市實施方案(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決策部署,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提高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醫療保障水平,最大程度減少救助對象醫療費用支出,南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與南通市慈善總會設立江海健康扶貧基金(以下簡稱為 “基金”),根據《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基金管理使用遵循精準救助、突出重點、統籌銜接、公平公開、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三條  基金納入南通市慈善總會統一管理,在南通市慈善總會專戶下設立“江海健康扶貧基金”專用科目,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四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基金,未經南通市衛健委同意,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使用。不得平均分配發放給救助者;不得作為其他慈善救助資金來源;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作補貼及彌補單位公用經費支出不足等。

            第三章  救助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基金救助對象和區間:

            (一)單次住院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意外傷害及重大疾病商業保險、健康扶貧醫療補助及其他救助政策支付后,個人自付部分費用超過5000元的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已死亡閉戶的除外)。

            (二)南通市衛健委認為可以列入救助的其他特殊對象。

            (三)救助醫療費用區間為基金結報時間前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結報截止期限前醫保支付系統有記錄的出院時間計)。

            第六條  下列對象不得列入救助范圍: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原始證明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或涂改、偽造原始單據的;

            (三)故意隱瞞所享受的其他醫療救助政策或不配合工作人員核實情況的;

            (四)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吸毒、酗酒和賭博等引發傷害的;

            (五)意外事故、醫療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經認定應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

            (六)變性、鑲牙、美容整形等非疾病治療的;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適用于救助的情形。

            第七條  基金救助標準:救助對象由第三方專業服務平臺(當前為“福村保”,以下簡稱為服務平臺),根據國家衛健委CN-DRGs應用版,采取“大病病種重點補,同樣病種同樣補”的方法,按病種實施定額補助,單次住院及年度補助最高限額為5萬元,且不超過個人支付金額90%。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八條  救助對象申請審核程序:

            (一)對象確定:每年3月1日前由海安市衛健委通過海安市醫保局和商業保險結算平臺,篩選出符合條件的補助對象,將名單分發至各區鎮,由各區鎮分發至相應村衛生室。

            (二)對象公示:村衛生室會同村委會對人員生存狀況和醫療費用、醫療救助/補助等情況進行核實,于每年3月5日前,形成匯總表,填寫《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擬救助對象匯總公示表》(附件1),對非閉戶救助對象的姓名、住院日期、住院費用、各類救助、個人支付費用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注意保護救助對象的隱私,不得公開詳細病情等敏感信息。

            (三)資料上傳:每年3月10日前對無異議的對象,由村衛生室收集出院小結;費用清單;發票、幫扶手冊、身份證、一折通(如存在委托的,需提供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銀行卡),由專人通過服務平臺APP(二維碼見附件2)掃描上傳圖片資料。村衛生室要為該批救助對象建立大病專項救治臺賬資料(屬于30種大病的患者作出標識),做到一人一檔。同一對象,多次住院需分不同批次上傳。所有圖像務必原圖上傳。村衛生室將村級《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救助信息匯總表》(附件3)審核蓋章后連同電子檔報各區鎮,各區鎮于每年3月15日前將區鎮《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救助信息匯總表》審核蓋章后連同電子檔報海安市衛健委。

            (四)資料審核:海安市衛健委醫政科根據匯總表和APP上傳資料進行比對審核,經財務審計部門確認,報負責人審批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服務平臺,并將《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救助信息匯總表》轉發服務平臺郵箱。

            (五)平臺認定:服務平臺根據上傳資料,認定人員病種。每年3月25日前,根據各縣(市)區匯總轉送的《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救助信息匯總表》,匯總個人支付總額,報送南通市衛健委確定年度補助資金預算;第三方專業服務平臺根據南通市衛健委確定的補助資金預算,確定病種補助金額后,向南通市衛健委報送《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救助金額匯總表》。

            (六)市級審定:南通市衛健委財務處對第三方專業服務平臺認定的《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救助金額匯總表》進行審核,報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交南通市慈善總會發放,并轉縣(市)、區衛健委、扶貧辦備案,同時通過服務平臺以短信方式告知救助對象。

            (七)救助金發放:救助金按年度結算,一年發放一次,每年3月底前,由南通市慈善總會直接匯入受救助低收入人員銀行賬戶,特殊情況可由本人申請匯入其委托人銀行賬戶。

            第九條  按照“規范、快捷、便民”的要求落實審查責任,縮短審批時間,保證審核質量。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十條  建立江海健康扶貧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相關問題,細化政策措施,明確進度安排,落實管理責任,強化督促檢查,務求取得實效。

            第十一條  南通市衛健委負責江海健康扶貧基金使用管理的統籌協調,加大健康扶貧基金籌集力度,采取綜合措施,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嚴格控制醫藥費用,認真落實“三合理”切實降低低收入患者自付費用。

            第十二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完善和落實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控制低收入人口住院期間政策范圍以外自費醫療費用,嚴格執行低收入患者住院“先診療后付費”制度。

            第十三條  南通市慈善總會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基金及時準確發放到位。

            第十四條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媒介,廣泛宣傳江海健康扶貧基金救助的范圍、標準、申請程序以及實施的目的、意義,動員社會各界踴躍捐款,增強救助對象健康扶貧的獲得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基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有權檢舉或者控告。

            第十六條  市衛健委、市扶貧辦等部門定期組織督查,強化考核、及時通報工作進展。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此為試行方案,后續將根據實施情況和基金運行情況對實施環節和實施時間作相應調整。

            附件1:

            南通市江海健康扶貧基金擬救助對象匯總公示表

            填報機構名稱:(蓋章)  

            序號

            鎮(區)

            村(街道)

            患者姓名

            身份證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總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

            意外傷害及重大疾病等商業保險

            健康扶貧醫療補助金額

            其他救助

            個人總支付金額

            機構負責人:                                    填報人:     


            海衛健發〔2020〕24號 南通江海健康扶貧基金管理辦法海安市實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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