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安市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實施細則
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實施的化肥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檢驗。本細則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抽樣方法、檢驗項目和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和注意事項。
2.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將樣品縮分至約1kg,再縮分成兩份,分裝于2個潔凈、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為檢驗樣品,另1瓶作為備用樣品。檢樣和備樣均需購買。
抽樣數量和抽樣方法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
3.檢驗項目和方法
復合肥料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總氮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2 |
有效磷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3 |
鉀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4 |
總養分 |
產品標準規定方法 |
4.判定原則
4.1依據標準
GB/T?15063-2020?《復混肥料》
GB/T?8572-2010?《復混肥料中總氮含量測定蒸餾后滴定法》
GB/T?8573-2017?《復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測定》
GB/T?8574-2010?《復混肥料中鉀含量測定四苯硼酸鉀重量法》
GB/T?8170-2008?《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
4.2.1經檢驗,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4.2.2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4.2.3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2.4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2.5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4.2.6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5.異議處理
5.1對監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6.注意事項
6.1抽樣人員對所抽樣品的性質進行了解,避免在抽樣和運輸過程中的風險。抽樣實施前,必須對所有抽樣人員進行對所涉及產品的性質和抽樣方法培訓。
6.2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的抽樣文書記錄信息,并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明示質量要求、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
6.3備用樣品應該貯存在陰涼、干燥、安全、避光處,在整個保存期間應保證簽封完整無損。
6.4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對檢驗結果進行復檢所采用的樣品,應是抽取的檢驗樣品,不能采用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僅是指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需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時,采用的備用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