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hasrsj/2021-00272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通知
            發布機構: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號: 海 政 規〔2020〕7號
            成文日期: 2020-06-24 發布日期: 2020-06-25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0-06-25 00:50 累計次數: 字體:[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辦法》已 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 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24 日

            海安市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領域用工管理,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 〕1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市政、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第三條 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 。

            市人社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牽頭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靠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切實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預防、排查和預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督查,糾正和處理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對發現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形依法查處。

            市住建局、市建設中心、市交運局、市水利局和市農業農 村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主管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和督促檢查。負責行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預防、處理工作,受理和協調處理行業領域發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協同有關部門全面規范行業領域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牽頭落實本領域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制度。推進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改進本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在職權范圍內依法依規給予限制。

            市建管局負責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在市外承接施工工程農民工工資的監督、檢查和欠薪問題的處理工作。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前,審查工程項目所 需資金的安排情況,協同住建等部門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加強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的招投標把關。

            人民銀行海安支行要指導和督促各金融機構加強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的監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承擔農民工工資保障的相關責任,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行政審批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撥付時應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二章 實名制管理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用工管理臺賬主要包括用工名冊、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糾紛處理情況等 。

            第七條 工程項目實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制度。勞動合同應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銀行卡、農民工身份證、社保卡或其他有效證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或抵押物等財物。

            第八條 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使用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完成施工現場考勤管理設備的安裝,在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完成農民工基本信息上傳,在工程項目開工后對農民工進行日常考勤記錄,并與實名制管理系統完成對接。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三章 專用賬戶管理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實行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按項目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專項用于存儲、支付農民工工資,并委托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開戶銀行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十條 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為農民工申辦個人工資賬戶和銀行卡,并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 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班組長、包工頭等非農民工本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章 工資支付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

            第十二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誰承包誰負責,總包負總責”的原則,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承擔全部支付責任,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 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 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按考勤記錄和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工程項目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情況,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按月支付。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實行預付工資的,每月支付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十五條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未及時審核施工總承包單位申報的工程人工費用,導致延誤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追究監理單位責任。

            第五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第十九條 工資保證金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繳存,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按海建〔2019〕

            161號文件執行。執行過程中政策發生變化的,按最新的政策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保函進行農民工工資擔保的,參照上述文件現金繳納方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各自工程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繳存、 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章 監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建設項目建立工程建 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管理臺賬,對建設項目每月支付農民工工資 的情況進行記錄,實現對全市所有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監督管理的全覆蓋。

            第二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 事處應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按月足額發放工資、工資保證金 和專用賬戶等四項制度列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并與信用評價、評優評先、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掛鉤。

            對不落實上述“四項制度”的企業,相關部門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一旦發生用工混亂、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事件,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付、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社局牽頭組織市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督查在建項目“四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以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南通市對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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