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hasrsj/2021-00482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通知
            發布機構: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號:
            成文日期: 2021-08-30 發布日期: 2021-08-30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關于印發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1-08-30 13:54 累計次數: 字體:[ ]

            海人社〔2021〕125號

            各區鎮、街道人社服務機構,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海 安 市 財 政 局

            2021年8月30日

            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規范業務流程,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促進就業創業的作用,根據《江蘇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社〔2019〕161號)、《全省就業政策統一清單》(蘇人社函〔2020〕206號)及《南通市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版)》(通人社就〔2021〕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實現靈活就業且申報就業登記,并按時足額在海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或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按《江蘇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0〕2號)執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指獲得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即普通招生計劃高等教育學歷,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海外留學人員的學歷學位通過教育部門統一認證后,可視同)2年之內,且當時處于失業狀態人員。

            (二)補貼標準及期限。按照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3年,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3年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可將其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最多可以享受到退休(即初次核定時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單險種享受計入補貼年限。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期限分別計算。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需提供)、靈活就業證明材料、《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2021年1月1日前享受過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人員仍按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48個月執行。

            第二條 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開發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二)補貼標準及期限。按照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單位部分給予補貼(不含個人繳納部分)。

            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對補貼期滿后仍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三)申領和支付。初次申報提供材料:《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公益性崗位人員協議書、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申請延長享受提供材料:《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表(延長)》。申請再次安置提供材料與初次提供材料一致。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第三條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二)補貼標準。按照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單位部分給予補貼(不含個人繳納部分)。補貼期限從初次申報時計算,每個就業困難人員累計享受不超過3年,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經用人單位申請可延長至退休。

            從2021年8月起,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與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年限合并計算。2021年8月前曾經及正在享受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影響其個人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個人已享受完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不再享受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延長享受提供材料:《海安市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延長)》。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第四條 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吸納應屆及離校2年未就業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

            (二)補貼標準。按照小微企業為高校畢業生繳納的單位部分給予補貼(不含個人繳納部分)。補貼期限從申報時計算最長不超過1年。從2021年8月起,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與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年限合并計算。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海安市小微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農、林、牧、漁業,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還需提供企業上月加蓋公章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賬戶。

            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補貼對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且取得證書的:(1)我市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含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兩后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轉崗人員、退役軍人、殘疾人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勞動力;(2)本市戶籍在海安高校學習的畢業年度學生(參加本專業以外的職業技能培訓);(3)我市靈活就業人員;(4)我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繳納企業職工保險的在崗職工,含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錄用12個月以內的崗前培訓職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及以上(含視同繳費時間)的技能提升職工。

            (二)補貼標準。取得職業類證書(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專項500元/人、初級(五級)1000元/人、中級(四級)1400元/人、高級(三級)1600元/人;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理論課15元/課時·人、實操課20元/課時·人(補貼總課時不超過60課時)。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的證書不重復享受補貼,每人每年享受不超過3次。符合條件的人員應在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補貼。

            (三)申領和支付。(1)個人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個人申報表》、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特殊群體身份類證明材料(高校學生提供畢業年度證明材料)、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崗位技能提升職工申請職業類證書補貼除外)。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2)培訓機構、企業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機構(企業)申報表》、參培人員花名冊、鑒定或考核結果、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企業銀行賬戶。

            第六條 職業資格鑒定(職業技能認定)補貼

            (一)補貼對象。對參加我市技能培訓初次通過職業資格鑒定(職業技能認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不含培訓合格證)人員。

            (二)補貼標準。按初級(五級)140元/人、中級(四級)170元/人、高級(三級)220元/人的標準給予職業資格鑒定(職業技能認定)補貼,實際費用高于補貼標準的,按補貼標準補貼,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費用補貼。

            (三)申領和支付。與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同步申請享受。

            第七條 職業指導補貼

            (一)補貼對象。具備職業指導資質并對我市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及在海高校畢業學年大學生免費開展職業指導培訓(集中面授達到8課時)的培訓機構。

            (二)補貼標準。5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機構(企業)申報表》、參培人員花名冊、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高校學生提供畢業年度證明材料、《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銀行賬戶。

            第八條 特殊對象培訓生活費補貼

            (一)補貼對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我市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后生中的農村學員、退役軍人。

            (二)補貼標準。在培訓期間每人每天30元(每天8課時),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得享受。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特殊群體身份類證明材料、《海安市失業人員生活費補貼申報表》、鑒定或考核結果、生活費補貼人員花名冊、學員委托申請協議。申請材料由培訓機構提交,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 創業培訓補貼

            (一)補貼對象。參加創業培訓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前兩年的在校大學生。

            (二)補貼標準。創業意識培訓(GYB)可享受50元/人的補貼。補貼對象自主參加創業能力培訓(SYB)、創業模擬實訓、網絡創業培訓和創業者能力提升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享受800元/人的培訓補貼和200元/人的獲證獎勵。每類創業培訓項目補貼至多享受1次。

            (三)申領和支付。創業培訓補貼實行“獲證后補”辦法。

            創業意識培訓補貼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海安市創業培訓補貼花名冊》、《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培訓學員考勤表。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銀行賬戶。

            創業能力培訓、創業模擬實訓、網絡創業培訓和創業能力提升培訓補貼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畢業前兩年在校大學生學籍證明、海安市創業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求職創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我市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殘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生源地助學貸款)、建檔立卡低收入農戶家庭(含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殘疾人家庭),以及特困人員中畢業學年畢業生。存在身份重疊的畢業生,只可按一種身份申報;對已獲得過求職創業補貼的畢業生,不重復補貼。

            (二)補貼標準。1500元/人。

            (三)申領及支付。補貼申報材料:《求職創業補貼院校申請表》、經學校公示通過的《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花名冊》、畢業年度證明材料。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至學生社會保障卡中。

            第十一條 一次性創業補貼(初始創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首次成功創業(在我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3年內,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正常申報納稅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和就業困難人員所創辦的創業主體。

            (二)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貼5000元。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初始創業一次性補貼申請表》、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特殊群體身份類證明材料、《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前連續6個月申報或納稅(含免稅)證明。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創業主體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個人創業綜合補貼)

            (一)補貼對象。首次成功創業(在我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3年內,租用我市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含大學生創業園、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等新型孵化機構)且穩定經營12個月以上,正常依法申報納稅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和就業困難人員所創辦的創業主體。初次創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經營場地創辦的創業主體,也可享受創業場地租金補貼,已從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補貼(減免)的各類創業主體不再享受此項補貼。

            (二)補貼標準。一次性補貼10000元。2021年8月前已享受但未享受完的仍按海財社〔2020〕16號文件執行。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個人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特殊群體身份類證明材料、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收據、《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前連續6個月申報或納稅(含免稅)證明。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創業主體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吸納就業獎勵)

            (一)補貼對象。首次成功創業(在我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3年內,我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在校及畢業2年內)、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非農產業創業的農民和就業困難人員所創辦的創業主體。

            (二)補貼標準。吸納城鄉勞動者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已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每吸納1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特殊群體身份類證明材料、《海安市創業實體吸納就業獎勵申請表》、就業人員花名冊、《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創業主體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創業基地運營補貼(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

            (一)補貼對象。經我市人社部門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首次創業(在我市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3年以內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校大學生。

            (二)補貼標準。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通過減免房租、寬帶網絡、公共軟件等費用,扶持在校大學生和城鄉登記失業人員正常生產經營1年以上,補貼10000元/個(與創業場地租金補貼不重復享受)。創業孵化基地被認定為南通市級及以上創業示范基地的,給予10萬元扶持經費獎勵。利用自有住房創業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在校大學生一次性補貼5000元。

            (三)申領及支付。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補貼申報材料:《海安市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綜合補貼申請表》、

            創業實體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前連續6個月申報或納稅(含免稅)證明、享受創業孵化基地免費服務證明。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基地銀行賬戶。被認定為南通市級及以上創業示范基地的,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扶持經費撥付到基地銀行賬戶。

            自有住房創業者補貼申報材料: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執照、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在校大學生學籍證明、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復印件、《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前連續6個月申報或納稅(含免稅)證明。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創業主體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 創業項目補貼

            (一)補貼對象。創業項目持有人。

            (二)補貼標準。通過南通市級評審入庫或參加南通市及以上比賽獲獎的創業項目一次性補貼3000元。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創業項目持有人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創業項目計劃書、《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創業項目持有人社會保障卡。

            第十六條 創業失敗社會保險補貼

            (一)補貼對象。首次創業,領取營業執照3年內的城鄉登記失業人員。

            (二)補貼標準。創業實體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不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以上的,可按企業存續期間實際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用于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申領和支付。補貼申報材料: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企業存續期間實際納稅證明、《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公示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本人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就業補助資金業務財務一體化管理,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加強風險防控。

            第十八條 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單位和個人申領補貼的,應在資金撥付前,將申請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隱藏或遮擋身份證號碼部分數字)、補貼項目及標準等,通過部門網站或公共就業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九條 本細則(除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外)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關于印發<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財社〔2020〕16號)與本細則不一致部分按本細則執行。本細則未明確的事項仍按原政策執行。

            附件:

            1.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單位).docx

            2.海安市就業補助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個人).docx

            政策解讀網址:http://www.cpic668.com/hasrsj/zcjd/content/80e54018-e26a-40aa-999a-0e95337967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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