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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文號: | 海政辦發〔2009〕70號 | |||
成文日期: | 2009-05-01 | 發布日期: | 2009-05-01 | 有效性: | |
名稱: |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
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五月一日
海安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范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開時不被泄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給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縣各級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保密審查遵循“誰主管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逐步實現發文辦理的電子化,提高政府信息網上公開的透明度。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六條 保密審查的依據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和其他相關標志。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還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公開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七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協調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保密局應配合行政機關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第八條 各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一)初步審查
行政機關信息的草擬部門在完成信息草擬的同時,承辦人應當根據信息的內容,對照應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在海安縣行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見附件)上注明其屬性;屬于不予公開的,還應當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所在科室負責人對公開的信息內容及文字進行審查,對承辦人的審查事項進行復核。
(二)專業審查
保密審查專門人員對準備發布的信息是否涉密進行審查,同時對有關敏感信息提出調整的建議。
(三)復核簽發
主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領導對上述審查意見和結論進行復核,認為符合信息公開要求即可簽發。
(四)程序審查
由責任網站、網頁等相關信息公開媒體的責任人檢查上述工作程序是否實施完畢,有無遺漏和缺失,并確保該信息在網絡等媒體上公布不走樣,同時將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存檔備查。
第九條 對聯合發文的,應當由聯合發文機關協商確定信息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后,主辦機關應當將該信息屬性的最后確定情況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定期對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于符合解密要求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其信息公開屬性應由該信息原確定密級機關依本辦法的審查程序確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的職責,導致不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依法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保密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海安縣行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
附件:
海安縣行政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單
年 月 日
信息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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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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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意見:□主動公開 □依申請公開 □不予公開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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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負責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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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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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審查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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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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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領導審查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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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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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責任人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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