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海安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可繼續實施,現將《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執行的《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對規范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有效提升了海安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水平。現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應當對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續進行評估。經評估,《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可繼續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等文件。
二、修改內容
(一)因財政部2024年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名稱改變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將《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中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使用‘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修改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
(二)因市行政審批局名稱變更為市數據局,將《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中第八條(三)“進入城區施工單位(除市政工程外)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市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一次性代征”,修改為“進入城區施工單位(除市政工程外)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市數據局一次性代征。”
三、制定過程
根據國家、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有關文件規定精神,通過第三方后評估、召開座談會、征求部門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先后通過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最終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途、征收(代征)部門、收費方式和標準、免征對象、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范圍:城市規劃城區(北到人民西路-連申線-北三環、東跨沈海高速公路以東經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長鐵路-上湖南側、西至204國道,約100平方公里)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二)明確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廢棄物、餐飲單位及單位食堂的餐廚廢棄物、危險廢物等)。
(三)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用途和原則
《辦法》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
市稅務局為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報告制度,定期傳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入庫數據至市財政局;市城管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發改委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市財政、司法、住建、資源規劃、衛健、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共享相關信息。
(五)明確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1.城區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5元/每月每戶征收。
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按照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5元/每月每人征收。
3.經營性行業(含企業)除按5元/每月每人征收外,還需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個體工商戶僅按照營業面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六)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代征收部門
1.居民(含暫住人口)由市稅務局委托市水務集團代征。
2.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負責按季征收。
3.進入城區施工單位(市政工程除外)產生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市數據局一次性代征。
(七)明確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
生活垃圾分類合格的經營性單位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的征收標準的80%征收。實行垃圾分類的經營性單位向市城管局先行申報,由市城管局認定是否合格。
(八)明確免征對象
1.對用水量不滿2噸/月(含2噸)的住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免予征收。
2.對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戶、市民政局認定的低收入人口、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群體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3.法律、法規、規章對特殊群體有相關減免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明確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稅務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逾期未繳納的,由市城管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置。
五、《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