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 海安市 發布時間:2024-08-05 累計次數: 字體:[ ]

            經海安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可繼續實施,現將《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背景

            2022年7月執行的《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對規范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有效提升了海安市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水平。現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應當對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續進行評估。經評估,《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可繼續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文件。

            二、制定意義

            《辦法》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建筑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水平,消除環境污染,改善我市生態環境;有利于推進我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

            三、修改內容

            因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是由市資源規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征收后直接繳入市財政國庫,為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故不再由市稅務局委托相關部門代征,將《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中第三條“市稅務局為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報告制度,定期傳遞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入庫數據至市財政局。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稅務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征,并簽訂委托協議書”,修改為“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報告制度,定期傳遞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入庫數據至市財政局。”

            四、制定過程

            根據國家、省市垃圾處理費征收有關文件規定精神,通過第三方后評估、召開座談會、征求部門意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先后通過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最終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海安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征收(代征)部門、收費方式和標準、監督管理等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范圍:城市規劃城區(北到人民西路-連申線-北三環、東跨沈海高速公路以東經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長鐵路-上湖南側、西至204國道,約100平方公里)范圍內所有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二)明確城市建筑垃圾的概念

            《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修繕、裝飾裝修房屋以及道路、橋梁、綠化、水利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固體廢物和其他危險有害廢物等)。

            (三)明確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原則

            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全面推行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該區域內所有產生各類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裝飾裝修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理費。

            (四)明確建筑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1.建設單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積2元/平方米征收。

            2.建設單位產生的工程拆除垃圾,按拆除面積1元/平方米或4.5元/立方米征收;建設單位產生的廢渣棄土按4.5元/立方米征收。

            3.首次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裝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積(含居民住宅和非住宅)6元/平方米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裝潢垃圾,居民住宅按照裝修面積每戶每次6元/平方米征收,非住宅按照裝修面積每次8元/平方米征收。

            (五)明確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部門

            1.建設單位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市資源規劃局征收。

            2.建設單位產生的工程拆除垃圾和廢渣棄土,由市城管局征收。

            3.首次裝飾裝修產生的裝潢垃圾,由市住建局征收。

            4.房屋非首次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裝潢垃圾,由市城管局征收。

            六、《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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