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 海安市 發布時間:2024-02-24 累計次數: 字體:[ ]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安置人員,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起草制定了《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辦法》。

            一、制定背景

            我市目前執行的辦法是根據《縣政府關于印發海安縣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海政發〔2014〕29號)第五條“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辦法由縣農辦規定”授權市農業農村局制定的《關于印發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名單界定辦法的通知》(海農〔2019〕142號)和2019年組建的海安市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辦法的指導意見》。根據省市文件要求,加之土地承包法的修訂、農村戶籍制度的改革等政策和形勢變化,有必要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制定我市新的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辦法。

            二、制定過程

            我局根據制定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多年運行效果,起草了《關于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辦法》(征求意見稿),通過網站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召開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工作座談會,聽取想法、意見和建議;發專函征求專家意見、專業律師意見,開展社會風險評估;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最后在市人大常委會前置備案審查、市司法局二次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充實完善。

            三、主要內容

            (一)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條件:

            1.應當確認為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的8種情形;

            2.可以照顧界定為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的3種情形;

            3.不應當確認為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的8種情形。

            (二)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辦法:

            1.責任主體:明確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區鎮人民政府(街道)和市農業農村局;

            2.注意事項:主要對安置人員產生條件和要求、農戶安置人數計算、符合條件“剛性”接軌、剩余安置份額歸屬、被征地零星面積成員之間協商調劑等六個方面進行了一般原則性規定;

            3.產生程序: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量討論、區鎮人民政府(街道)審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市農業農村局核準上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等五個主要步驟;

            4.后續工作:主要要求鎮村做好征地紅線范圍內涉及農戶承包土地征收、轉讓、互換等相關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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