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補充政策意見》的目的
針對當前建筑業發展現狀和要求,出臺的《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補充政策意見的通知》是對《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海政辦發〔2022〕176號)的補充與完善,目的是引導企業更好地轉型發展,加大對建筑企業紓困解難力度,推動建筑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依據
參照《2023年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項目申報指南》(財商〔2023〕69號)、《關于促進南通市建筑業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通政發〔2023〕7號)、《市政府關于促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海政規〔2023〕9號)、《關于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若干政策意見》(海委發〔2022〕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海政辦發〔2022〕176號)、市政府關于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海政規〔2023〕3號)等文件精神。
三、內容解讀
(一)鼓勵建筑業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九條引導建筑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對企業產生的費用給予相應的補貼,對取得相應資格進行獎勵,鼓勵企業帶動進出口業務,本地企業與建筑企業抱團發展,幫助招引外資項目等,由商務局負責落實。
2.第二條和第四條參考省商務廳政策,下調了支持的比例和限額。補助標準由80%降為40%,上限由60萬元降為30萬元。將原支持比例2‰降為1‰,上限由400萬元降為100萬元;1.5‰降為0.75‰,上限由300萬元降為80萬元。由建管局會同商務局負責落實。
3.第七條參照海委發〔2022〕2號《關于加快建設人才強市的若干政策意見》文件相關內容,針對建筑企業拓展市場的需要,增加了對海外各類人才招引的補貼,因海外人才的特殊性,不要求提供在海安交納社保的證明。由建管局會同人才辦負責落實。
4.第八條對建筑業企業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進行補貼,凡取得省市培訓合格證的按每人200元標準補助給牽頭建筑企業。企業自行組織人員出國的,按每出境50人(含)獎勵2萬元給實施企業,單個企業上限40萬元。符合備案條件應向商務部門進行備案,未備案的不予補貼,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除外。由建管局會同商務局負責落實。
5.第十條對企業總承包或參建境外工程獲得魯班獎等獎項的,按境內工程同類獎項獎勵。
6.第十一條對海政辦發〔2022〕176號文件中一星級企業家標準進行了補充,增加了二星級企業家獎勵標準。
對在境外施工人數超過 100人、境外工程承包年度營業額達 1000萬美元以上,增加了“或在境外施工人數不足100人、但年度營業額達到2000萬美元”;在境外施工人數超過300人、境外工程承包年度營業額達3000萬美元以上,或在境外施工人數不足300人、但年度營業額達到4000萬元美元的企業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參照二星級企業家標準獎勵,并表彰為“開拓國際市場風云人物”。
(二)鼓勵建筑業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加強工程款結算
7.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支持建筑業企業進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礎設施和市政、新型基礎設施領域。
8.第十六條將海政辦發〔2022〕176號文“拓市場、擴規模、爭先鋒”活動的評比辦法提高了條件,即當季、全年應稅銷售額高于海安市建筑業應稅銷售額增速五個百分點的方可享受當季、全年政策。未達到的均不享受,鼓勵企業平穩有序發展。
(三)加強對建筑業企業金融支持
9.第十七條對海政辦發〔2022〕176號文件增加了相應內容,對各融資擔保機構對市內建筑業企業提供擔保業務,在執行相關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前提下,當年為建筑企業提供的擔保規模達5億元,且比上年增長達15%的,獎勵1萬元,增長達20%及以上的,獎勵2萬元。
(四)培育建筑業“專精特新”企業
10.第十八條對建筑業“專精特新”企業信用考核時予以加分支持,根據企業培育成效,由考核評定組確定。
11.第十九條參照工業政策對獲評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企業進行獎勵。由發改委負責落實。
(五)有關說明
12.各項獎勵或補助標準按就高原則,與上級政策不重復享受。
13.本政策意見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