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關于公布海安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補償。同年,省政府下發《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文件將全省劃分為四種地區類型,我市為三類地區,明確我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為4.7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3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2.35萬元/人。
2021年施行的《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不得連續重新公布”。鑒于原標準實施已有三年,2023年9月28日,省政府下發《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對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進行重新公布,未對最低標準進行調整。根據文件要求,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盡快調整或重新公布具體執行標準,合理確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并將調整文件及時報送備案。由于海安市仍為三類地區,征收集體土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仍與原公布執行的標準一致,未進行調整,在積極調研溝通、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結合我市實際,牽頭研究起草《通知》。
二、起草過程
省政府蘇政規〔2023〕12號文件未對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進行調整,同時我市現行征地區片綜合標準執行情況良好,考慮到上位政策未有變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起草《通知(征求意見稿)》:
一是蘇政規〔2023〕12號文件發布前,2023年3月,市資源規劃局牽頭對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我市征地區片數和現行標準合理可行,較好地維護了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是積極征求農業農村局、人社局、司法局以及各鎮(區、街道)對《通知(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除胡集街道反饋該標準偏高外,其他單位均未反饋不同意見。市資源規劃局匯總各部門意見并報經市領導同意,將《通知(征求意見稿)》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開征求社會意見30日,期間未收到異議反饋意見。
三是開展《通知(征求意見稿)》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走訪、調查問卷、公示等形式,經過專家論證,綜合評估結論為低風險。
四是通過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根據審查意見修改起草《通知(送審稿)》提請市政府審查決策。
2月8日,我市召開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通知(送審稿)》,會后市資源規劃局依據會議討論的建議修改完善《通知》內容,并按程序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全市為一個區片,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根據我市實際,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每畝47000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每畝23500元,安置補助費為每人23500元;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標準為每畝47000元;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標準為每畝329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參照我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上級單位部門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市的,執行上級單位部門規定的標準。
(二)其他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執行。在征地批后實施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結余部分納入市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不足部分由所涉區鎮(街道)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