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12380210/2024-04992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海政辦發〔2024〕46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發布日期: | 2024-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已經海安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
和名錄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涉企中介服務公開、透明、規范、高效,促進我市涉企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省、南通市關于加強中介服務管理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信息采集、公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是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公開和名錄庫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負責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工作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市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并從事涉企中介服務的機構以及外地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不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但在本市從事涉企中介服務等經營性活動的)的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
信息采集時應收集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二)執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構執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情況表;
(四)機構自律管理制度;
(五)服務承諾制度;
(六)服務項目、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第六條數據局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本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將采集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機構基本情況、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承諾時限等)進行歸集公示,納入名錄庫實施實名制管理。
第七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在進行信息采集、公開時,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及時、合法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個人隱私、商務信息、商業秘密。
第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進行動態管理。將完成或終止全部涉企中介服務協議后暫停提供服務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時退出名錄庫管理;將恢復提供服務的,及時重新納入名錄庫管理。
第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采集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相關信息和名錄庫信息實行動態更新,并于30日內更新到位。
第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行業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收費價目表、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發現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信息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記入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在開展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監管時,應將信息公開和信用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參考指標和依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有關文件規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為準。如遇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調整與本文件不一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