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12380210/2024-02299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海政辦發〔2024〕25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發布日期: | 2024-04-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違法建設治理的工作要求,深刻汲取近年來各地因違法建設導致群死群傷的慘痛教訓,堅決遏制各類違法建房行為,切實強化源頭管控,健全長效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聯防聯控、遏制新增,依法治理、消化存量”的要求,以建立健全長效聯動防控責任機制為手段,以重點打擊、普遍遏制、清理欠賬和持久防治為目的,強化源頭治理,減少末端執法,推動職能部門與區鎮街道、村(居)以及物業自治監督管理的有機統一,確保違法建設早發現、早制止、早拆除。
二、工作目標
(一)基本掌握全市違法建設底數,通過細致摸排,建立存量違建問題臺賬。
(二)重點對存在安全隱患的以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違法建設落實整改,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底冊問題的30%;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底冊問題的80%;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底冊問題整改。
(三)保持新增違建治理高壓態勢,做到即查即拆、快查快拆,努力實現新增違建“零增長”。
三、整治重點
在全市范圍內,下列違法建設和重點問題必須優先解決:
(一)突出整治源頭管控不到位的問題。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是違法建設監督管理第一責任人,將新增違法建設管控納入網格化日常管理范圍,開展村組包干巡查,嚴格落實村(居)、網格員責任,做到重點區域一日一巡,高發區域三日一巡,一般區域一周一巡,按照時間節點匯報巡查動態,做好巡查記錄,確保巡查監管力量到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同時,屬地區鎮街道、社區要發動物業服務企業加強重點小區、新建小區違建和涉河違建的防控巡查,實時勸阻各類違建行為并及時上報。
(二)突出整治涉及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聚焦影響違建治理領域安全風險隱患,突出對生產經營性、群租房、占壓燃氣管道、占用消防通道、影響行洪和水域安全、破壞房屋結構、工業園區出租廠房、人居密集區及年久失修居民自建等違法建(構)筑物的整治。
(三)突出整治占用耕地和重點項目用地的違法建設。重點治理侵占耕地建設、農民建房違法占地建設、在城鄉接合部以租代征進行建設以及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等行為,結合自然資源系統下發的衛星遙感監測圖斑發現問題,嚴格落實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
(四)突出整治重點領域的違法建設。重點整治主要道路、骨干河道兩側影響公共安全、市容環境、社會穩定和群眾反響強烈、涉訪涉訴、對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違法建設。
(五)突出整治住宅小區的違法建設。重點整治住宅小區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擅自新建、搭建的建(構)筑物。主要包括侵占公共道路、公共綠地圈建圍墻;改造地下車位,地下車位邊增開進戶門;平臺、露臺上磚混結構加層、搭建陽光棚、陽光房等。
四、整治方式
(一)自拆幫拆。組織村(居)工作人員對違法占地及私搭亂建違法建設主體宣講政策法規,努力做通其思想工作,引導違法建設主體自行拆除違法建(構)筑物,對自行拆除有困難的,簽訂幫拆協議,屬地區鎮街道或相關部門幫助其拆除。
(二)依法行政。在建違法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運用《在建違建快速查處拆除操作規程(試行)》,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流程開展查處拆除工作;存量歷史違法建設由城管、資源規劃、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和區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查處工作,做到有案必立、執法必嚴。
(三)強制拆除。對典型違法建設堅決予以曝光,對拒不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由屬地區鎮街道、相關部門參與,制定周密的拆除方案,由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實施具體的違建拆除工作,確保安全、穩妥、高效、規范。在拆除過程中,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實施步驟
全市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從2024年1月開始,至2024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推進。
(一)集中摸排階段(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各區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海安市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管理辦法》集中開展全覆蓋摸排,將排查責任分解落實到各村(居)排查小組,排查小組負責逐村逐居逐樓逐戶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摸排清單。同時,市治違辦要協同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通過核實形成新增違法建設動態清單,逐月清單式交辦。
(二)集中攻堅階段(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11月30日)
結合轄區實際和摸底清單,明確整治目標,排定任務序時,開展動員部署,有序實施整治。其中,對新增違建即建即拆,對存量違建下發整改通知書和拆除通知書,通過勸導教育、媒體曝光、組織監督、抄告限制等手段,督促違法行為人自行整改和拆除,對于自拆有困難的,組織幫拆。對拒絕拆除的,根據立案的具體時間,在規定的時間內既沒有行政復議也沒有行政訴訟的,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組織專門力量,堅決穩妥地實施強制拆除。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4年12月)
市治違辦不定期進行督查考核。各區鎮街道治違辦要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檢查驗收,重點檢查各責任單位依法強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推進情況,法定程序完成后的任務清零情況。同時,要全面總結經驗成果,及時查漏補缺,健全完善相關制度,鞏固治理成效,建立健全拆違控違工作長效機制。
六、工作舉措
(一)強化農村建房全過程監管。規范農村建房承攬行為,加強農村工匠管理。緊扣農村建房規劃、審批、監管等關鍵環節,做到申請審查、現場放線、施工過程、竣工驗收“四個到場”,建立日常巡查防控機制和村(居)、網格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涉及農村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二)強化“人防+技防”監管??椕堋熬€上+線下”巡查一張網,采用無人機高空巡查、高空探頭實時監管等技防手段,結合物業、村(居)工作人員巡查等人防手段,全面提高防控水平和力度,確保巡查全覆蓋,管控精準化。
(三)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堅持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分類處置,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和程序推進違建治理工作。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城管、資源規劃、農業農村、住建等職能部門要整體聯動、明確職能、緊密協作、形成合力,指導和配合屬地區鎮街道做好違建拆除、清理和管控工作。對重大違法案件可由由各區鎮街道、各相關部門提級執法。對供電、供水、燃氣、消防和防汛防臺等領域影響公共安全的違法建設,相關執法部門要主動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對接,形成合力、一抓到底,確保違建拆除到位、隱患消除到位。
(四)強化示范引領。開展無違建小區、社區創建工作,加強城管部門、社區及物業聯動,形成無違建小區“城管+社區+物業”三級管控機制,層層擰緊責任鏈條,切實做到小區違法建設“零新增”,樹立住宅小區違建治理標桿樣板。
(五)強化協同管理。根據《海安市違法建設協同管理實施辦法》和《海安市違法建設失信行為協同監管實施意見》,違法建設案件主體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違法建設的,相關執法部門將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信息通報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采取對附有違法建設的不動產停止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功能等相應監管措施。
(六)強化“一案雙查”制度。既嚴查違建行為,同時對本轄區違法建設行為查處不力,瞞報漏報的,根據《海安市違法建設綜合治理工作問責辦法(試行)》,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定期會商。市治違辦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違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召集相關部門對重大疑難違建案件進行會商會辦。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把此次專項行動擺在重要位置,積極履職、主動參與、綜合施策、形成合力。各區鎮街道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拿出有效措施,落實層級責任制,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和整治標準、主要任務、完成時限,確保治理行動扎實推進,取得實效。工作方案于2024年4月8日前報市治違辦,聯系人:馬靜,聯系電話:(0513)68875139,郵箱:1169122625@qq.com。
(二)加強宣傳,做好引導。各區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氛圍營造,結合實際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告市民一封信等方式,宣傳法律和政策,提升市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在整治行動中,應積極挖掘宣傳整治工作中先進典型和成效,曝光整治工作的焦點及隱患問題,引導輿論化解違法建設當事人“心結”,推動工作開展。做好網絡輿情管控工作,確保專項整治平穩有序。
(三)依法行政,穩妥推進。各區鎮街道、各相關部門在開展整治過程中,應牢固樹立群眾意識、規范意識、法治意識,對已經形成違法建設既成事實的,應依法調查取證,立案定性,實施分類處置,需強制拆除的,應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確保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同時,應建立健全防違控違風險處置機制,及時發現、防范和依法處置整治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四)加強監督,強化考核。市治違辦對照整治任務清單,加大重點區域、隱患違建、違法占用耕地建房等督查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交辦。對成效突出、創成無違建小區(社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不力、任務未完成的,及時予以通報批評,對轄區內發生違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受到媒體、效能監察曝光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自然資源系統衛片執法檢查認定為違法用地未能及時銷號,發生被省自然資源廳交辦、督辦案件的,“城鎮建設管理杯”評比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