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K12380210/2024-04993 | 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通知 |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 | 文號: | 海政辦發〔2024〕44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發布日期: | 2024-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已經海安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涉企中介服務行為,維護中介市場秩序,保障項目業主和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營商環境優化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南通市關于加強中介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涉企中介服務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企中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為項目業主提供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設計、評估、評價、勘察(測)、檢測(驗)、鑒證(定)、咨詢、會計、審計、稅務、代理、驗收、監理等有償服務的營利性組織。
本辦法所稱項目業主,是指購買涉企中介服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涉企中介服務活動,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業務規則,維護項目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登記設立,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須取得相應資質、資格,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涉企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亮證、亮照經營,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和網上平臺公布基本信息、執業信息、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企業、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涉企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托人簽訂合同,依據合同約定對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業務規范規定的其他事項等,做好執業記錄,并應健全和嚴格執行執業公示、服務承諾、收費登記、限時辦結等制度。
第八條數據局聯合發改委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涉企中介服務事項、收費和機構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無法律法規依據的,相關部門不得將中介服務成果作為行政審批和管理的前置條件和依據。
第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息采集和名錄庫管理辦法》,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企中介服務的機構進行信息登記。將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相關信息(機構基本情況、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承諾時限等)實時錄入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實行名錄庫管理并對社會公開。
第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進行動態管理,將完成或終止全部涉企中介服務協議后暫停提供服務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時退出名錄庫管理;將恢復提供服務的,及時重新納入名錄庫管理。
第十一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強化服務指導,修訂涉企中介服務事項業務辦理的流程和時限,制作中介服務指南,形成中介服務執業標準。對同一事項中涉及的多個前置中介服務項目進行合并、精簡、流程再造以及資料共享。推行一次上門、一次告知、一次資料歸集的服務方式,進一步壓縮中介服務時限,推進結果共享共用。
第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強化宣傳,引導涉企中介服務依托行政審批中介網上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開展業務活動。入駐中介超市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公開單位信息、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承諾時限、過往業績等基本情況。中介超市平臺提供“直接選取”“隨機抽取”“綜合比選”“競價選取”等多種機構選取方式,供項目業主自主選取確定。
第十三條市場監管局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涉企中介服務收費專項清理規范。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行業協會指導價的涉企中介服務收費政策執行情況定期開展調查。加強收費督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計費方式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本行業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機構及執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證書、收費價目表、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十五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涉企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制定本行業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及執業考評辦法,細化監管程序,落實監管職責,加強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常態化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涉企中介服務執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強化日常檢查,定期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的證照情況、執業記錄、收費情況、財稅管理等運作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海安市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管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和共享中介服務信息,開展信用評定。對受到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在經營、投融資、注冊新公司、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予以規制;對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因違法被吊銷執業資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列入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的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實行市場禁入、執業禁入。
第十八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引導本行業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制訂行規行約,履行自律、服務、協調職能,配合政府管理部門積極開展本行業誠信服務活動;聯合行業協會積極開展相關業務培訓,提高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聯合行業協會定期開展行業檢查,公開檢查結果和處分信息。
第十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服務成果應用部門、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部門聯動、密切配合、定期研判、形成合力,推進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全過程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強化違約失信曝光,建立紅黑榜公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將涉企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狀況與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掛鉤,全面提升監管效能。
第二十條各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服務成果應用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及政府工作人員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之外增設中介服務事項或者要求提供相關中介服務資料;
(二)將部門的法定職責交由涉企中介服務機構承擔;
(三)將依法應當由部門委托的技術性中介服務事項轉由申請人委托;
(四)委托同一涉企中介服務機構對申請人委托的中介服務事項開展技術審核;
(五)在法定中介服務外,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六)私自向項目業主暗示或者推薦涉企中介服務機構;
(七)不同等對待各類涉企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八)違規從事、參與或變相參與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行業主管部門、中介服務成果應用部門、相關監管部門及政府工作人員,在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利用職權向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獲取經濟利益、不如實進行信用等級考評、不及時調查處理對涉企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訴等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市有關文件規定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的內容為準。如遇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調整與本文件不一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