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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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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8月29日 - 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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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的公告
為有效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我局代擬了《關于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
為增強實施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二)通信地址: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海安市中壩南路12號城建大廈10樓,城市更新服務中心項目規劃科),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28日。
附件:《關于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8月29日
關于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我市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遷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戶享受土地劃撥、規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
二、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符合下列條件,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上市交易:
(一)依法取得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二)補繳土地收益以及享受優惠的相關費用。
(三)按《關于調整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海城〔2014〕54號)等文件要求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的上市交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安置房所有權人持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到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補繳土地收益等相關費用。
(二)安置房所有權人持補繳土地收益等費用的憑證與受讓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并至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三)安置房所有權人與受讓人至稅務部門繳納相關交
易稅費。
(四)安置房受讓人按《海安縣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海政辦發〔2013〕180號)等文件要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五)安置房轉讓雙方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安置房轉移登記。
四、為支持規范安置房上市交易,本通知施行一年內補繳土地收益金的,享受土地基準價50%優惠,后逐年遞增直至全額補繳。安置房首次交易不受年限限制,五年內需進行二次交易的,須補齊繳納剩余土地收益金至全額補繳。
五、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以該宗地內第一次辦理上市補繳土地收益手續的時間為起始時間計算。
六、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所需補繳的土地收益等相關費用標準由市資規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門以及所在區鎮適時核定,報市人民政府確認后公布執行。
七、各區鎮要認真做好征地拆遷安置住房的安置審核、結算和代辦工作,完善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手續,加快征地拆遷安置住房初始登記的辦理,審核并公告確認征地拆遷安置住房項目的安置時間,積極支持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征地拆遷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戶享受土地劃撥、規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其作為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為保障城市健康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城市化快速發展,安置房所帶來的問題日益凸顯,一方面受各類因素影響,較多安置小區仍有較多安置房閑置,未能有效發揮其居住功能,造成了資源浪費;另一方面,我市因安置房私下買賣交易所引發的矛盾與日俱增。為有效化解歷史遺留問題,充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安置房交易行為,同時積極盤活現有資源,努力構建我市多樣化的住房體系,全力滿足百姓多層次的住房需求,有必要對我市安置房上市交易相關工作出臺相應的政策文件。 《通知》共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本《通知》適用的對象。 第二條對符合上市交易的安置住房的條件進行了明確,一是取得不動產證,二是補繳了土地收益及享受優惠的相關費用,三是按要求繳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對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進行了說明,包括了土地收益等費用的補繳,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及網簽備案,轉讓雙方稅費繳納,轉讓雙方申請辦理安置房轉移登記以及物業費繳納等步驟。 第四條是對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支持和規范政策,一是為鼓勵安置房首次交易,《通知》施行第一年,補繳的土地收益金給予土地基準價50%的優惠,后逐年遞增直至全額補繳;二是規范安置房交易市場,《通知》施行第五年內需進行二次交易的,需要補繳剩余土地收益金至全額補繳。 第五條明確了安置住房的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以該宗地內第一次辦理上市補繳土地收益手續的時間為起始時間計算。 第六條明確市資規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及所在區鎮對補繳的土地收益相關標準的進行核定。 第七條明確積極支持征地拆遷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工作,并由各區鎮做好安置房上市交易的安置審核、結算和代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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