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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題:

              關于二次征求《海安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 產生辦法(試行)(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 征集時間:

              2023年06月29日 - 2023年07月30日

            • 征集單位:

              海安市農業農村局

            關于二次征求《海安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 產生辦法(試行)(二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前期農業農村局起草了《海安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5月19日至6月20日期間通過海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期間召集區鎮、村、人大代表及市級機關相關部門召開了座談會,根據相關意見、建議對文稿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文稿予以公布,再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公眾如有意見、建議,請于6月29日至7月30日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及時反饋。郵寄地址:海安市農業農村局(海安市中壩南路20號)225室,郵編:226600。電子郵箱:925342655@qq.com。

            附件:海安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6月29日

            海安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辦法(試行)

            (二次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安置人員,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公開透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實際,就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被征地安置人員制定如下產生辦法:

            一、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范圍:

            下列農村居民,一般應當確認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

            1.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人員;

            2.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人員;

            3.1997年9月1日后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未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原戶籍所在地享有承包地申請放棄且未得到安置的農業戶籍經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定程序接納為成員的人員。(含與本集體組織成員婚配的原農業戶籍登記為“非農”或“家庭戶”的配偶)。

            4.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人員;

            5.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幼兒園等各類學校的在校學生;

            6.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社區)的服刑人員;

            7.繳納城鎮經濟建設發展基金進城興辦第三產業等情形“農轉非”,尚無固定收入來源,97年二輪土地承包時經本人(戶)申請取得(保留)承包權且符合文件規定的政策性照顧分田人員;

            8.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1997年9月1日后因婚出、上學、就業、經商等因素戶籍通過“農遷農”“農轉非”(進城入鎮)遷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落戶地未取得承包地和未得到安置保障的的原村民;

            9.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應當確認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的其他人員。

            10.前款規定以外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部得到安置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特定界定為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以原家庭被征收承包地進行“即征即保”。

            1)符合我市1997年土地二輪承包劃田政策,但未劃分承包地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籍且征地前戶籍仍在本市人員。

            2)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繳納城鎮經濟建設發展基金進城興辦第三產業“農轉非”(含非原國營、縣(市)大集體企業職工用工轉制“農轉非”),在1997年土地二輪承包中未劃分承包地戶籍在本市的人員。

            3)1997年9月1日后出生落戶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戶籍及戶籍制度改革后出生落戶的“家庭戶”子女(含依法收、領養),因婚出、進城落戶等戶籍遷移,征地前戶籍在本市的人員。

            4)第二輪土地承包前在我市范圍內通過繳納城鎮經濟建設發展基金戶籍就地“農轉非”,在土地二輪承包中未照顧劃分承包地,征地前戶籍在本市的中等技工學校學生。

            5)2014年7月24日(國發〔2014〕25號)下發后,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為承包農戶的家庭戶成員且未享受安置保障的原城鎮居民。

            下列人員,一般不應當確認為安置對象:

            1.參加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2.現役軍官;

            3.征地前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注銷的本村組農村村民;

            4.歷次征地中已安置人員。

            5.以戶籍掛靠在本組、無法定理由和政策規定可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人員;

            6.按照1997年土地二輪承包政策不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依照土地承包法已經依法被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7.自愿或同意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書面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辦法:

            (一)責任主體

            各村(居)經濟合作社為本村(居)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產生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區鎮(街道)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政策業務培訓、工作推進指導、被征地農民名單審核等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業務指導、農民名單復核及上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工作。

            (二)基本原則

            安置人員名單的確定堅持政策指導、民主協商、公平公開、規范操作的基本原則。

            1.被征地農民人員名單產生于“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必須是符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人員條件的人員,不得跨組產生,并盡量按照現有成員三個年齡段的比例進行名額分配。

            2.整戶安置后,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收回并注銷,今后該戶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安置人數以實際征收該戶承包地和自留地面積除以該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數得出該農戶需安置人員數,一般實行四舍五入,被征地農戶實際安置人員數以符合政策條件的應安置人數為限;

            3.征地紅線范圍內涉及的農戶被征地滿足一個及以上整數安置指標且有符合條件安置對象的應實行“剛性”接軌,“即征即保”。

            4.原則上征地紅線范圍內涉及的土地承包農戶優先安置,承包農戶中誰先安置由承包農戶自行決定;

            5.征地紅線范圍內涉及的土地承包農戶符合條件人員安置后剩余安置份額歸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該安置份額和依據所有權為組集體的農用地面積計算出安置人員名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商定產生安置人員。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置軍人家庭、特困家庭、殘疾人家庭、離婚家庭等特殊群體。

            6.家庭尚有符合條件未安置人員的承包農戶被征地零星面積可以參照以往慣例與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成員進行協商,以承包地互換補償或承包地互換結合其他方式補償方式先行讓渡他人對接。互換承包地沒有土地租金輔以經濟調劑的,補償標準原則上以轉讓方享受被征收土地的應得土地補償費為宜,情形特殊協商的最高上限不宜突破當年安置保障標準的20%。

            (三)產生程序

            按照民主自治原則,被征地農民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根據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對象的范圍和原則,指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量討論通過安置人員產生辦法和安置人員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提出后提交村委會討論決定,討論通過的安置名單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組成員有異議的,由所在鎮(街道)和村按有關政策做好解釋。公示結束后被征地農民安置名單經市農業農村局核準后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安置人員名單經市政府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四)后續工作

            土地征收經批準并補償安置到位后,征地紅線范圍內涉及的土地承包農戶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各鎮(街道)應指導和督促相關村及時到市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農戶相關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原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名單界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海農〔2019〕14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市政府授權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解釋。

            征集稿說明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南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通政規〔2023〕2號)第三條規定, “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我市目前執行的具體辦法是根據《縣政府關于印發海安縣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海政發〔2014〕29號)第五條“被征地農民身份認定辦法由縣農辦規定”授權市農業農村局制定的《關于印發海安市被征地農民名單界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海農〔2019〕142號和2019年建立的海安市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印發的《關于被征地農民名單產生辦法的指導意見》。根據省市文件要求,加上土地承包法的修訂、農村戶籍制度的改革等政策和形勢變化,有必要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重新制定我市新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產生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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