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2年5月5日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規〔2022〕4號文發布 2024年8月5日廢止)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行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等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海安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征收范圍:北到人民西路-連申線-北三環;東跨沈海高速公路以東經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長鐵路-上湖南側;西至204國道,約100平方公里范圍內。
本暫行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廢棄物、餐飲單位及單位食堂的餐廚廢棄物、危險廢物等)。
第三條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于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從垃圾轉運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運往垃圾處置場所(設施)進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四條市稅務局為征收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報告制度,定期傳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入庫數據至市財政局;市城管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市發改委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市財政、司法、住建、資源規劃、衛健、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共享相關信息。
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使用“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
第六條在海安城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含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均應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具體征收標準為:
(一)居民
城區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按5元/每月每戶征收。
(二)單位
1.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按照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5元/每月每人征收。
2.經營性行業(含企業)除按5元/每月每人征收外,還需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個體工商戶僅按照營業面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具有餐飲、娛樂、休閑、購物等多種經營項目的商業綜合體,按照類別標準分別征收。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等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繳費主體。
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按有效證件(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上標明的建筑面積予以確認,不能提供面積有效證件或提供的證件(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有明顯差距的,按實際丈量的面積征收。
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第八條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征收,由市稅務局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征,并簽訂委托收費協議書。代征單位應當根據委托協議內容組織征收,委托費用由市稅務局商市財政局,在不增加征收成本的前提下,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通過部門預算安排支出。
(一)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市水務集團負責代征,在繳納水費時一并征收;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負責按季征收;
(三)進入城區施工單位(除市政工程外)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稅務局委托市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一次性代征。
第九條代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征收,不得擅自減免或降低收費標準,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條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生活垃圾分類合格的經營性單位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的征收標準的80%征收。實行垃圾分類的經營性單位向市城管局先行申報,由市城管局認定是否合格。
第十一條對用水量不滿2噸/月(含2噸)的住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免予征收。
對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戶、市民政局認定的低收入人口、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等困難群體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法規、規章對特殊群體有相關減免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由市稅務局收繳入國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必須在單位內部設置生活垃圾集中清運點。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將生活垃圾定時集中到市城管局確定的垃圾收集點(清運點須在小區內),由環衛作業單位定時定點清運;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以及未規劃建設垃圾收集點的小區,由屬地街道、辦事處與環衛作業單位共同商定垃圾收集點,由環衛作業單位定時定點清運。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提供清掃保潔、清洗垃圾收集設施或提供清運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場所(設施)等服務所產生的費用,不屬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范疇。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稅務局出具催繳通知,并通過涉稅渠道及時追繳。逾期未繳納的,由市城管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誠信體系,加大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各區鎮結合實際,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關于規范征收城鎮垃圾處理費的通知》(海政辦發〔2001〕159號)和《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海安縣縣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海政辦發〔2007〕85號)同時廢止。
附: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表
附件
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項目表
征收項目 |
征收標準 |
征收單位 |
一、城區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 |
5元/每月每戶 |
市水務集團代征 |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
按照上年末在職職工人數5元/每人每月 |
市稅務局征收 |
三、經營性行業(含企業) |
經營性行業(含企業)除按5元/每人每月征收外,還需按建筑面積或營業面積繳納處理費;個體工商戶僅按照營業面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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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辦學校、培訓機構、企業(含國有企業) |
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征收,10萬㎡以下的按0.05元/㎡·月(含10萬㎡);10萬㎡—20萬㎡的按0.045元/㎡·月(含20萬㎡);20萬㎡以上的按0.04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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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貿、瓜果、蔬菜等批發、零售市場 |
按營業面積1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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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院、診所、旅館業 |
按營業面積0.2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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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飲業、食品加工銷售、超市、商業經營網點、娛樂休閑業(包括健身會所、影劇院、KTV、游戲廳、網吧、茶吧、棋牌室、洗浴場所、足療店等)、美容美發業、汽車維修(清洗)等服務行業(不包含餐飲單位及單位食堂的餐廚廢棄物) |
按營業面積征收,小于等于50㎡的按20元/戶·月;大于50㎡的按0.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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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場、寫字樓、專業市場以及上述其他未列入的經營性單位 |
按營業面積0.3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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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進入市城區施工單位(除市政工程外) |
按房屋建筑面積0.8元/㎡ |
市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征 |
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