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系退休返聘員工。2021年9月18日,王某正常上班,公司因加急交付訂單需要,要求全廠員工加班作業至第二天凌晨5時。下班后,王某騎乘電動自行車駛離單位,隨后同廠工人發現其在距離公司大門百余米處摔倒受傷。公司安全負責人撥打120電話急救。王某先后住院242天,后經鑒定為二級傷殘,王某完全依賴護理,且需要長期治療。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用人單位安排連續加班對提供勞務者下班猝倒受傷是否存在責任?原告方認為,用人單位安排連續加班應當承擔注意義務。被告方認為,原告受傷系單方交通事故,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
按照侵權責任理論分析,由侵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要件構成。本案中侵害行為是公司安排不合理連續加班,損害后果是王某摔倒受傷致損。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直接決定了單位是否構成侵權,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構成侵權。單位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存在因果關系,則單位的加班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某與該公司存在雇傭關系,雇主責任是指雇主所承擔的對雇員的責任。雇主安排長時間連續加班,對雇員的安全必然產生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就形成主觀上的過錯。筆者認為,本案下班時間摔倒雖然不屬于在勞務過程中致損,但與雇主要求連續加班導致疲勞過度有關;或者說因為其疲勞作業在先,因此產生后續照顧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明知王某年紀大,不適合連續從事體力勞動,仍然安排連續加班,王某連續工作到凌晨五點,根據一般生活經驗,此時王某處于極度疲勞狀態,用人單位沒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也沒有安排員工加班結束后在廠區休息,直接導致王某在下班路上跌倒。
根據用人單位的描述,王某處于猝倒狀態,交警部門沒有查到有第三人肇事的事實,并且事發當天現場道路平整,天氣良好,在監控中能看到王某跌倒時沒有其他人經過,且王某事發前身體狀況健康,沒有疾病,不存在其他可以導致其跌倒的原因。可以推斷王某的猝然跌倒大概率是連續加班導致的。所以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安排連續加班的行為與王某跌倒致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綜合本案的具體案情,原告雖在下班途中摔倒受傷,但不存在犯罪、自傷、醉酒等行為,且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即連續加班等特征上,符合原、被告雇傭關系,且僅離廠100多米摔倒受傷。原告在工地連續加班長達20多個小時,被告這種高強度安排雇員勞務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作為雇主,在管理和監督上未盡應盡的注意義務,故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