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夜晚進入他人住宅,在實施盜竊過程中,屋主回家,發現被盜。犯罪嫌疑人因害怕被發現,便將已竊得的數百元現金扔出屋外,自己仍躲藏于屋內。后犯罪嫌疑人被當場抓獲,涉案現金經現場勘查發現。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系盜竊既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系盜竊未遂。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其一,紙質貨幣一般應統一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為保障貨幣的流通機能,對貨幣所有權的取得一般適用占有即所有的特殊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刑事卷》認為,在入戶盜竊未遂的情況下,存在貨幣到手即是既遂的例外。盡管民法與刑法規范保護目的并不完全一致,對占有制度的規定具有不同的功能追求,但在一定程度上應當受法秩序統一性制約,刑法上的占有需要考慮民法占有的含義。筆者認為,在盜竊犯罪中,行為人竊得現金,應適用占有即所有的規則,蓋因該民法原則從一般規范的角度排除了被害人對涉案現金的所有權,當然否認了被害人對涉案現金的占有,同時承認了行為人對涉案現金的所有權,可視為行為人利用該民法規范侵奪了被害人原先建立的對涉案現金的占有狀態,建立了新的、排他性的占有關系。基于上述分析,行為人竊得現金的盜竊犯罪中,應當將行為人取得現金視為既遂。
其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經控制涉案現金。控制說認為,盜竊既遂與未遂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所盜竊財物為標準判斷。行為人已實際控制、占有了被盜財物的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控制、占有財物的為盜竊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入戶盜竊,竊得現金被發現后擲出屋外,即便不采前述貨幣到手即既遂的觀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也實現了對涉案現金的控制。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通過竊取、拋擲現金,排除了被害人對現金的控制與支配,即便拋擲位置與被害人住所相距不遠,也使被害人喪失了對現金的占有。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拋擲現金至屋外,該現金的特征以及拋擲的方位、距離等具體情況僅有犯罪嫌疑人掌握,雖然現金非特定物,存在被害人自行發現或者第三人發現后占有的可能性,但考慮到案發時為夜晚、案發地相對孤立等因素,該現金被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發現的可能性相對較低,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對現金的控制力相對較弱而否定其實際控制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