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核準的依據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施,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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