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鎮)民政辦: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高齡老人尊老金申領工作,優化尊老金服務管理流程, 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尊老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民發﹝2018﹞41號)文件要求,加強和規范我市尊老金發放管理工作,保障我市高齡老人的實際權益,現就尊老金發放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尊老金發放對象、標準
(一)發放對象
具有我市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二)發放標準
80-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
90-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二、尊老金的登記、發放與監管
統一使用南通市智慧社區平臺尊老金管理系統,由南通市民政局負責信息系統技術保障。
(一)告知登記
進一步優化尊老金發放服務,全市尊老金發放登記改申請登記制度為告知登記制度。即將年滿80周歲未辦理尊老金發放登記的老年人,由其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前至少1個月履行告知義務,通過電話、上門等方式,告知本人或其親屬辦理尊老金登記手續的時限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確保應享受尊老金的老人一個不漏。
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根據戶籍所在地的村(居)的告知信息及相關要求,攜帶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銀行卡(折)原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還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按時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辦理登記手續,對于獨居且行動不便的老人,由村(居)安排專門人員代理服務。辦理登記手續時,村(居)要將登記生成的《南通市海安市老年人尊老金申請表》打印,并經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當場確認無誤后簽字,簽字后的《南通市海安市老年人尊老金申請表》要以電子照片格式上傳至系統,紙質申請表交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留存。上述材料的原件,社區核對錄入后當場退回。
已核定領取對象戶籍和健在狀況無變化的,或者發放年齡段由信息系統自動調整的,無須再次登記。
(二)審批發放
各村(居)委會、區(鎮)民政辦統一使用南通市智慧社區平臺尊老金管理系統,根據系統審批流程逐級審批,并審核系統生成的尊老金發放明細確認與實際一致后按時發放。
1.尊老金發放的起算時間,應當從滿周歲的月份起算。2.2019年4月1日起,各區鎮上報新增尊老金人員時統一
使用《海安市X鎮X年X季度新增高齡老人尊老金發放情況匯總表》。
3.村(居)一個季度內通過電話、上門走訪等方式未聯系到申請人的,尊老金暫緩發放。
4.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要采取適當的方式公示。
(三)動態監管
1.動態補發。因特殊情況暫緩發放,需要補發尊老金的,由區(鎮)級在尊老金管理系統內尊老金補發模塊進行補錄,審核上報、足額發放。
2.遷入遷出。本市老年人戶籍跨縣(市)區遷移的,應當在30日內到原戶籍所在地村(居)辦理尊老金變更手續。戶籍實際遷出當月的尊老金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月起由遷入地發放。老年人戶籍跨地市遷移的,應憑原戶籍所在區(鎮)出具的尊老金發放關系遷出證明到遷入地村(居)辦理尊老金遷入手續。
3.核減退出。因領取對象戶籍遷出、去世等原因退出發放范圍的,從次月起停發。村(居)可參考本系統與公安、殯葬等信息的比對結果、喪葬補貼領取記錄以及入戶調查的情況,做好享受對象的動態管理。比對信息與入戶調查情況不符的,由社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手動更新。
4.定期回訪。各村(居)要堅持每月定期回訪制度,了解尊老金領取情況,區(鎮)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市民政局將對尊老金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抽查。尊老金享受對象戶籍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籍所在地村(居)應定期通過電話、微信視頻等方式,核實老人的健在情況,并將相關核實資料及時上傳至南通市民政局尊老金發放管理信息系統。
三、相關職責
(一)各區(鎮)是各轄區尊老金發放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尊老金業務指導、審核發放、動態監管、政策宣傳、數據統計等工作,按時做好尊老金對象的信息采集、核定審批、動態監管、資料上報等工作。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民政定補資金一折通打卡工作管理的通知》(海民﹝2018﹞150號)的各項要求。
(二)各村(居)負責本轄區內尊老金的預先告知、登記初審、動態監管、政策宣傳等工作。
(三)對在尊老金發放管理過程存在以下情形的單位,按照《南通市“陽光扶貧”工作問責辦法(試行)》(通扶辦發﹝2018﹞3號)進行問責:
1.對本轄區內尊老金發放管理工作不重視、不作為;
2.對轄區內尊老金發放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
3.對轄區內尊老金享受對象的動態監管不力,管理不到位;
4.對轄區內尊老金發放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作風不嚴不實,監督檢查走過場、監管不到位;
(四)從事尊老金登記、審核、審批和發放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登記、審核、審批工作,造成老年人有效投訴或上訪的;
2.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尊老金的。
(五)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尊老金的,其欺騙和冒領的尊老金須及時予以追回。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抓好落實。各區(鎮)民政辦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尊老金的發放和管理,要嚴格按照《南通市“陽光扶貧”監管系統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南通市“陽光扶貧”工作問責辦法(試行)》要求,抓嚴抓實尊老金發放管理工作。
(二)統一保障,規范管理。尊老金信息管理系統已與各區(鎮)對接到位,各區(鎮)要對尊老金發放對象嚴格實施動態管理,一人一卡,按時發放,及時做好信息管理系統內的新增、停發、遷移等工作,建立定期核查和統計報告制度,確保尊老金發放工作規范有序。
(三)廣泛宣傳,加強監督。各區(鎮)在履行告知登記義務的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公布尊老金的發放范圍、標準和程序。設立舉報電話,暢通信訪渠道,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