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環罰﹝2024﹞98號
            來源: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4-12-04 16:21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4﹞98號

            當事人:江蘇奕達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346090736Y

            法定代表人:李慎友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老壩港濱海新區聯發路40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9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危廢平臺異常線索到你單位進行檢查時,你單位砂紙車間正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現場要求你單位打開廢氣處理設施后風機可以正常運行,但打開活性炭箱發現內部未填充活性炭。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4年9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二:2024年9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一組,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三:2024年9月9日和2024年10月1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陳某林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證據四:2024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環評批復、驗收資料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砂紙工藝產生的廢氣須通過水噴淋+光氧+活性炭吸附后經15米高排氣筒排放。

            證據五:2024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六:2024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李慎友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陳某林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七:2024年9月9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八:江蘇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危廢無轉移記錄,證明本次現場檢查的由來。

            證據九:2024年10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積極整改。

            證據十:2024年11月15日你單位提供的《南通市學法減罰考試證書》一份,證明你單位在學法減罰學習考核中獲得80分。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4〕83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EMS郵寄送達單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2024年11月18日該單位提供學法減罰考試證書,成績為80分。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的裁量標準: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照使用污染防治設施,+16%;你單位積極整改,按規定減少5%系數;此外,你單位積極參加學法減罰,依據《關于在全市生態環境領域推行學法減罰促進企業規范治理的意見(試行)》相關規定,并考慮到近期未組織線下學習,減少5%系數。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人民幣叁萬零捌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生態環境局(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園1號樓)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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