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8號
當事人:南通鵬澤復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YL66B9J
法定代表人:徐吉華
住所: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白甸鎮劉季村7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4月30日,我局接信訪舉報至你單位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南側車間正在進行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建設,現場建設有4臺鋸床、2個保溫坑、1個剪板機、3臺退火爐和1臺用電真空爐,總投資額約40.15萬元。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2021版),你單位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屬于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實際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4月30日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及拍攝的圖片證據六份,證明你單位未取得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二: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14日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樊某某、李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三份,證明你單位未取得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及項目建設時間;
證據三:你單位2025年4月30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你單位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6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徐吉華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現場負責人樊某某、李某某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五:你單位2025年5月14日提供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一份,證明你單位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總投資額;
證據六:你單位2025年4月30日提供的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投資備案資料,證明你單位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投資情況;
證據七:你單位2025年4月30日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
證據八: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4月30日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證明你單位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須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證據九: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4月30日提供的信訪舉報單復印件和海安市數據局審批公示平臺和排污許可證平臺查詢記錄各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證據十: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4月30日提供的海安市生態保護紅線設置圖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證據十一: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4月30日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質。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 2025年5月23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5﹞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為證。在規定時間內,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標準:項目處于設備安裝階段,+6%;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有輕微影響,+3%,計算得出罰款金額伍仟肆佰陸拾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年產1萬噸高性能工具用鍛件項目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中心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