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3號
當事人:海安市鑫唐莊商貿商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20621MACH2BAE32
經營場所:海安市南莫鎮唐莊村21組62號
經營者:陳明梅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個體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接信訪舉報至你個體現場檢查,發現你個體廠區西車間南跨區域自西向東第二個車間從事廢舊塑料熔融造粒生產,現場生產設備已安裝完成,正在布設用電線路。調查發現車間內建設有一條廢舊塑料熔融造粒生產線,配套建有水噴淋+二級活性炭廢氣處理設施,設備總投資額約13萬元。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生產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實際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你個體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你個體2024年12月6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二:你個體2024年12月6日提供的經營者陳明梅身份證復印件,現場負責人陳某某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的身份及對其進行調查詢問的合法性。
證據三: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1月27日現場檢查并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四: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1月27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證據三份,證明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
證據五: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2月10日對你個體經營者陳明梅、現場負責人陳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及項目建設時間。
證據六:你個體2024年12月10日提供的設備購銷合同兩份、設備投資清單一份,證明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項目建設投資金額。
證據七:你個體2024年12月6日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八: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海安市數據局審批公示平臺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在線查詢記錄,證明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項目未報批手續。
證據九: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2月10日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證明你個體廢舊塑料熔融造粒項目須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
證據十: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2月10日提供的海安市生態保護紅線設置圖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個體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
證據十一: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2月10日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證明執法人員執法資質。
證據十二: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11月27日提供的信訪舉報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4﹞93號)告知你個體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個體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個體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送達回執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個體未進行陳述、申辯,未申請聽證。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個體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標準,系數認定:項目處于設備安裝階段,+6%;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有較輕影響,+3%,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個體立即停止廢舊塑料熔融造粒生產項目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中心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4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