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4﹞97號
當事人: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81MA1WT8702B
法定代表人:陸春芹
住所:東臺市唐洋鎮新元村五組160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5月14日下午,我局執法人員在海安市大公鎮于壩村3組沈海高速西側綠化林內發現有一輛卡車(車牌號蘇F0V81W)載有塑料桶裝的白色廢水,現場已將部分白色廢水傾倒入綠化林內,綠化林無任何防滲措施,廢水倒入后形成了滲坑,現場有廢水流淌后遺留的白色痕跡,廢水流入泥質溝渠內形成積液,現場由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按技術規范在滲坑處采集水樣進行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COD濃度高達5930毫克每升。經調查,該廢水為你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廢水,你單位租賃海安玖華涂料有限公司的生產車間和生產設備從事乳膠漆加工,2024年5月14日下午,你單位實際控制人王美龍安排馬某來、何某月兩人將未經處理的廢水運出廠區并傾倒至上述綠化林內。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4年5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二:2024年5月14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五份,證明你單位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三:2024年5月15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4年5月14日至15日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授權委托書及王美龍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海安玖華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馬某來、何某月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2024)環監(水)字第(055)號監測報告一份,證明你單位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六:2024年5月15日海安玖華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節選、項目環評審批和驗收資料節選、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節選及你單位提供的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海安玖華涂料有限公司簽訂的設備租用協議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不應當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七:2024年5月14日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八:2024年5月14日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九:2024年5月15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2024年8月8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協議》一份,文號為通01環賠﹝2024﹞35號,證明你單位積極整改,配合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
證據十:2024年5月14日大公鎮生態環境辦公室執法申請復印件一份,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證據十一:2024年11月25日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一份,證明本案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的公章是真實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4﹞54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4年7月1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回單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申請聽證。2024年8月9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陸春芹書面提出陳述申辯:1.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從未實施處罰告知書中所涉環境違法行為,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已停止生產,不再有任何生產經營活動。2.王美龍與海安玖華涂料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系其個人行為,公司并不知曉。3.王美龍在海安市城東鎮施秦村六組121號有一家名為南通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與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相同業務,處罰告知書中是王美龍實施違法行為并嫁禍于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根據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陸春芹的陳述意見,經我局核查后認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你單位實際控制人王美龍提供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與海安玖華涂料有限公司簽訂的設備租用協議,且對你單位實際控制人王美龍及玖華涂料負責人調查詢問筆錄均證明此次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為東臺思綺。根據2024年11月25日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本案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的公章是真實的,我局決定按東臺思綺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為主體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5的裁量標準:違法行為表現形式20%,計算得出罰款金額貳拾捌萬元整。鑒于你單位已積極整改,并于2024年5月17日在《揚子晚報》公開致歉,符合自由裁量從輕情形,予以減少6%系數,此外,當事人已于2024年8月8日與我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認定的意見》,可以減少罰款19954元。最終計算得出罰款金額貳拾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生態環境局(海安市鎮南路428號高新區科創園1號樓)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