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5﹞4號
當事人:江蘇擎拓安全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7DQL5H1P
法定代表人:卜亞軍
住所:海安市城東鎮豐產村五組10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10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區鎮線索移送到你單位現場檢查時,你單位丁晴手套生產線正在生產,配套二級活性炭+二級水噴淋廢氣處理設施,檢查發現風機在運行但水噴淋塔內無噴淋水,廢氣直接從水箱口處外溢。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另還發現你單位車間西南角有一根白色PVC管正在排水,廢水進入雨水管網后流入西側雨水窨井最終排入北側的景風九號河,經現場核實該廢水為生產線產生的泡洗廢水。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在你單位車間西側PVC管排口和河邊雨水總排口分別取樣一組。根據2024年10月16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2024)環監(水)字第(105)號報告,你單位西南角泡洗水排口排放廢水總磷0.67mg/L、化學需氧量773mg/L、鋅2.9mg/L分別超過《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表2中直接排放標準0.34倍、10.04倍、1.9倍。經調查,你單位泡洗廢水須收集處置后達標排放至污水管網,通過PVC管、雨水管網將生產廢水排至外環境的行為屬于通過逃避監管的方法排放污染物。2024年11月19日我局將你單位偷排廢水的行為移送海安市公安局處理。2024年12月19日,海安市公安局退回該案,不予刑事立案,我局予以行政處罰。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4年10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二: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1月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三份,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三:2024年10月22日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4年10月22日你單位提供的防護手套生產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節選、批復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生產廢氣需經二級水噴淋+二級活性炭處理排放,泡洗廢水需收集處置后達標排放至污水管網;
證據五:2024年10月16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10月16日、10月22日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六: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2024)環監(水)字第(105)號,證明你單位排放的泡洗廢水總磷、化學需氧量、鋅分別超過《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表2中直接排放標準0.34倍、10.04倍、1.9倍;
證據七:2024年10月9日現場檢查證據照片一組,證明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證據八:《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表2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泡洗廢水的排放標準;
證據九:2024年10月16日你單位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十:2024年10月9日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場辦事處執法申請,證明此次檢查由來;
證據十一: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1月11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兩份,證明你單位已積極整改;
證據十二: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身份信息;
證據十三:2025年1月10日你單位提供的《揚子晚報》一份,證明你單位公開致歉;
證據十四:2024年1月11日你單位提供的《南通市學法減罰考試證書》一份,證明你單位積極參加學法減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4﹞90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申請聽證。你單位2025年1月3日提出陳述申辯:我司于2021年12月注冊登記,租賃南通吉善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海安市城東鎮緯二路108號的標準廠房,建設年產一億雙防護手套生產項目,原法定代表人房芳,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為溫泉。公司于2022年4月份動工建設,斷斷續續進行設備安裝調試,直至2024年上半年,公司因資金不足等問題而導致徹底爛尾。2024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卜亞軍。現我司請求貴局對我司予以從輕處罰,1.卜亞軍接手該公司后,對公司前期建設情況包括車間西南角設置PVC管排放廢水的情況并不清楚,故不存在主觀故意逃避監管的行為;2.我司從2024年10月1日起剛剛開始進行產品上線試生產,產生的污水均有合規的處理排放渠道,僅有極少量污水竄到雨水管網通過PVC管排放出來,實際排放量很少,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很小;3.2024年10月9日貴局對我司檢查后,我司于當天下午即迅速進行整改,將該處PVC管予以拆除。下一步,我司將嚴格遵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決不再發生類似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你單位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6-3 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空間、設備密閉情況: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叁萬零捌佰元整。你單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5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違法行為表現形式:通過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設暗管等方式逃避監管,20%;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16%,計算得出罰款金額肆拾貳萬肆仟元整。合計處罰款肆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整。
經核查,我局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在通過PVC管和雨水管網排放生產廢水至外環境,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對你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逃避監管的行為”的陳述意見不予采納。鑒于你單位已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登報致歉并通過學法減罰考試,且簽訂了懲罰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考慮,結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四款“減少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的20%”的規定,對你單位減少20%系數。在下達處罰告知時已考慮你單位積極整改,減少5%系數,決定在告知處罰金額基礎上再減少15%的系數,綜上,對你單位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處罰款貳萬元,對你單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肆萬肆仟元,合計處罰款貳拾陸萬肆仟元整。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3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