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環罰﹝2024﹞101號
            來源: 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 發布時間:2024-12-31 14:41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4﹞101號

            當事人:海安市萬瑞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220XB29Y

            法定代表人:郭建

            住所:海安高新區(原海安鎮)海南路118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9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單位現場檢查,根據后臺調取數據,在剔除重復報告之后,發現你單位于2024年1月8日至8月14日之間出具的不同品牌不同型號的蘇JM295*、蘇FH633*等41輛車的尾氣檢測報告中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均為3I1GK64593720853。經調查,你單位對上述尾氣檢測外觀檢驗檢查項目中“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否齊全、正常”的否決項進行檢查時,判定為齊全、正常,但檢測報告顯示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均為3I1GK64593720853,未能發現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中的OBD存在異常。你單位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表G.3、《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表F.2.3外觀檢驗檢查項目中“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否齊全、正常”的否決項進行檢查。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一:2024年9月25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進行排放檢驗。

            證據二:2024年11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分別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郭建、引車員王某、授權簽字人陳某林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進行排放檢驗。

            證據三:2024年11月27日海安市萬瑞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4年11月27日海安市萬瑞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郭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受委托人王某、陳某林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4年11月27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方式確認書一份。

            證據六:2024年11月27日海安市萬瑞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蘇JM295*等41輛車尾氣檢測報告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進行排放檢驗。

            證據七: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提供的《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節選內容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進行排放檢驗。

            證據八:2024年10月10日專家出具的專家意見一份,以及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提供的專家資質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進行排放檢驗。

            證據九: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提供的2023年1月6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單位兩年內第二次環境違法。

            證據十: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提供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問題線索交辦函、尾氣檢測報告統計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執法由來。

            證據十一:2024年12月16日海安市萬瑞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南通市學法減罰考試證書復印件一份及2024年12月4日《揚子晚報》致歉一份,證明你單位積極學法減罰、登報致歉,裁量系數我局予以減少。

            證據十二: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提供的執法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4﹞87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于2024年12月11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郵寄回單等為證。

            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申請聽證,于2024年12月13日通過海安市機動車檢測維修協會書面提出陳述意見:一、OBD 數據異常情況說明。一是鑒于此次OBD事件屬于突發事件,且涉及面較廣,所涉檢測站均是初犯;二是5家檢測機構涉及車輛數量也不少,但與我省其他檢測站相比確實屬于非常少的;三是各站授權簽字人確實是自身知識儲備不夠,非主觀因素,且存在外面修理廠私下的行為所致,非檢測站主觀作為;四是當前經濟形勢都不好,海安各檢測站已經連續3年虧損,請市生態環境局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減輕企業負擔,協會將帶領大家加強自身學習,培養儲備專業人才,更好、更規范地開展機動車檢測。二、積極整改落實。1、各站對所涉車輛積極召回復檢,讓不合規的車輛重新修理好后再來檢測。2、公開登報致歉。3、積極開展學法減罰活動。4、協會及全市所有檢測機構以此為契機,積極主動做好全面教育整頓落實活動,教育引導各機構規范檢測。申請局領導批準按法律規定最低處罰金額進行處罰。三、協會下一步工作計劃。1、定期組織專家授課。2、定期組織專家現場檢查。3、定期邀請主管部門現場指導。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6-3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規范開展機動車檢驗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裁量系數認定: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10臺以上,3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17%,環境違法行為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9%,其余裁量因素均為0%,裁量罰款金額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鑒于你單位已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也登報致歉、盡可能召回所涉車輛復檢,且通過學法減罰考試。從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考慮,我局對你單位按法律規定最低罰款數額進行處罰,罰款壹拾萬元整。

            我局依據《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排放檢驗設備及配套軟件、計量器具,配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專業檢驗技術人員;

            (二)公開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排放限值、收費標準和監督投訴電話;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四)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

            (五)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按照相關規定期限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檢驗視頻;

            (六)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

            (七)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不得擅自終止檢驗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送檢機動車到其指定的維修企業維修。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上傳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檢驗視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相關信息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暫停其網絡連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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