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01環罰﹝2024﹞94號
當事人:南通市宇潤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22AM007U
法定代表人:周曉慶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鎮劉圩村37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9日,我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你單位正在生產,監測人員對你單位西廠界和西側最近居民點噪聲進行監測。2024年8月30日,我局收到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文號為(2024)環監(聲)字第(017)號,監測結果顯示你單位西廠界外一米處噪聲為69分貝,超過對應夜間噪聲排放標準14分貝。你單位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證據一:2024年8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對你單位夜間噪聲開展監測情況。
證據二:2024年9月5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你單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
證據三: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潤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主體及經營范圍。
證據四: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潤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調查人身份及對其調查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潤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1份。
證據六:2024年8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取證證據照片1組,證明對你單位夜間噪聲開展監測情況。
證據七:2024年9月5日南通市宇潤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項目環評批復、驗收意見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單位應采取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
證據八:2024年8月3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及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監測報告異常交辦單各1份,證明你單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
證據九:2024年9月5日海安市曲塘鎮鎮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2020-2025)1份,證明你單位所處區域為3類聲環境用地。
證據十:2024年10月26日《南通市學法減罰考試證書》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參加學法減罰學習并通過考試。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通01環罰告〔2024〕8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于2024年10月13日收到前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及EMS回單為證。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申請聽證。你單位于2024年10月25日書面提出陳述申辯:1、我公司正常生產時間為7:30-17:30,無夜班生產,在8月3日之前我公司實際運營過程中也無夜班生產情況存在。2、2024年夏季高溫炎熱天氣較多,根據我公司實際生產情況并結合安監部門的提醒,我公司于8月3日至8月10日將生產調整至早班(4點-12點),12點之后不生產,此調整時間為一周,8月11日起恢復正常生產時間。3、我公司已針對可能產生噪聲的冷卻塔風機進行了降噪處理,定制了專用消聲器于8月24日完成了安裝、調試工作并投入運行,截止目前運行正常且效果明顯。4、2024年8月9日現場噪聲監測后,我司立即與西側居民住戶進行了溝通并取得居民諒解。5、自我公司成立至今,無環保及其他類違法行為發生,對上級主管各部門的相關要求均積極配合完成,目前整體工業經濟形勢下滑,行業遭受嚴重影響,訂單大幅度減少,“維持自身生存、養活企業職工”成為今年企業目標,鑒于此,懇請貴局能結合實際情況,對我司短時間內、非主觀有意造成的噪聲超標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你單位的違法事實、違法情節等,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8-1的裁量標準:超標幅度:9分貝以上+23%,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夜間發生+10%,聲環境功能區類別:3類+3%,計算得出罰款金額捌萬肆仟捌佰元整。鑒于你單位夜間生產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且積極采取降噪措施,未再產生新的環境信訪,積極參加學法減罰學習并通過考試,從過罰相當的角度考慮,按照罰則底線貳萬元處罰。
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海安高新區科創園(鎮南路428號)1號樓海安生態環境局539室法規宣教科領取海安市非稅收入繳款聯系單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本決定。如不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你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將被評為黑色。黑色企業將受到不予銀行貸款支持、差別水電價等懲戒。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