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
海安昌華風管制造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7GA0818Q):
你單位沖床采用三相四線線路沒有接地保護、車間配電箱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2023年11月8日公告《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通安)應急罰〔2023〕206號),對你單位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因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通安)應急罰〔2023〕206號),現我局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通安)應急罰〔2023〕206號),依法催告你單位繳納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并繳納加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合計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
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蘇通安)應急執行催告〔2023〕206號),限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海安市長江中路106號政府大樓1629室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本《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送達之日起 10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單位收到本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海安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