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送達公告
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送達公告
李鵬輝(身份證號:430521xxxxxx6171):
你作為南通健文家居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職責,未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對你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通安)應急罰〔2024〕131號),對你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伍佰元(¥14500.00)。因你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決定,現依法催告你繳納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伍佰元(¥14500.00),并繳納加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肆仟伍佰元(¥14500.00),合計罰款人民幣貳萬玖仟元(¥29000.00)。
因多次與你聯系未果,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蘇通安)應急執行催告〔2024〕131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地址:海安市長江中路106號政府大樓1629室)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本《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收到本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特此公告
海安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